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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白皮書]西藏的主權歸屬與人權狀況

 

CCTV.com  2008年12月25日 16:04  進入復興論壇  來源:新華網  

  西藏的主權歸屬與人權狀況

  前 言

  西藏曾經被認為是一個神秘的地區,現在她早已揭去神秘的面紗,呈現在世界面前。她正經歷著從極端落後的中世紀狀況逐步走向現代化的天翻地覆的變化。

  但是世人對這一地區的實際情況仍然知之甚少。於是一些曾經侵略或試圖侵略她的人高喊,她受到了侵略;一些曾經完全剝奪了這一地區人民人身自由的人呼叫,那裏人民的人權受到了侵犯。謠言、歪曲、猜疑、誤解……織成一層煙霧又籠罩著這個地區。

  要了解這個地區的真實情況,還是要看事實。

  因此,最好的辦法就是把事實擺出來。

  一、西藏的主權歸屬

  西藏在中國的西南部。居住在這裡的藏族先民,遠在公元前就與生活在中原的漢族有聯絡。以後,經過漫長的歲月,西藏高原上分散的眾多部落逐漸統一起來,成為現在的藏族。到唐朝(公元618—907年),藏漢雙方通過王室間的聯姻、會盟,在政治上形成了團結友好的親誼關係,在經濟和文化上建立了密切的聯絡,為最終建立統一的國家奠定了深厚的基礎。在西藏自治區首府拉薩的布達拉宮,至今一直供奉著公元641年唐朝嫁給藏族吐蕃王的文成公主的塑像。大昭寺前的廣場上還矗立著公元823年為雙方會盟建立的“唐蕃會盟碑”。碑文記載,“舅甥二主,商議社稷如一,結立大和盟約,永無渝替!神人俱以證知,世世代代,使其稱讚。”

  十三世紀中葉,西藏正式歸入中國元朝版圖。自此之後,儘管中國經歷了幾代王朝的興替,多次更換過中央政權,但西藏一直處於中央政權的管轄之下。

  元朝(公元1271—1368年)

  十三世紀初,蒙古族領袖成吉思汗在中國北部建立蒙古汗國。1247年,西藏宗教界領袖薩迦班智達貢嘎堅贊同蒙古皇子闊端在涼州(今中國甘肅武威)議定了西藏歸順的條件,其中包括呈獻圖冊,交納貢物,接受派官設治。1629年成書的《薩迦世系史》記載著當時薩迦班智達寫給西藏各地僧俗首領的信中關於必須歸順和接受所規定的地方行政制度的內容。1271年,蒙古汗政權定國號為元,並於1279年統一了全中國,創建了繼漢(公元前206—公元220年)、唐王朝之後中國版圖內各地區、各民族大統一的中央政權,西藏成為中國元朝中央政府直接治理下的一個行政區域。

  元朝皇帝設置了宣政院,直接管理西藏地區軍政要務。這一機構的人員選用,由皇帝決定,它的報告直接送給皇帝。掌握宣政院實權的是“院使”,一般由中央政府總理全國政務的右丞相兼領。

  在西藏地區成立了地方軍政機構,名為“宣慰使司都元帥府”,隸屬於宣政院。宣慰使司下面還轄有管理民政的十三個萬戶府、千戶所等。所有機構和官職的名稱都是元朝中央規定的。元朝在西藏駐有軍隊,並由一位王子及其後裔率軍駐守西藏地區的東部邊緣,逢西藏有事,即可就近入藏,以盡鎮戍邊疆的職責。1290年,一名萬戶長叛亂,元朝中央派遣這位王子率軍入藏平息。

  元朝中央派官員入藏,按照戶口多寡,地形險易,出産豐嗇,設立大小驛站,聯成交通線,由西藏通往大都(今北京市)。

  元朝中央還派官員在西藏進行人口調查,確定各萬戶屬下可支應差役的人口數,決定沿驛路各地必須供給的力役、物資、運畜。1268年、1287年、1334年進行了三次人口調查。藏文史書《漢藏史集》中有關於這三次調查的詳細記載。

  明朝(公元1368—1644年)

  1368年明王朝接替元王朝,繼承了治理西藏的權力。

  明朝中央對元代的官職名稱、品秩,大都保留原狀。在今西藏中部和東部分別設立“烏思藏行都指揮使司”與“朵甘行都指揮使司”,隸屬於陜西行都指揮使司,相當於行省級軍區機構,兼理民政。西藏西部阿裏另設置“俄力思軍民元帥府”。這些機構的負責官員均由中央任命。

  明朝第三個皇帝明成祖(1403—1424年在位),以西藏佛教和政治合為一體,大小派別各踞一方,為有利於治理,給西藏各地宗教領袖封以“法王”、“王”、“灌頂國師”等名號。王位的繼承必須經皇帝批准,遣使冊封,新王才能即位。按照朝廷的規定,每年元旦,王須遣使或親自來京參加朝賀典禮,呈遞賀表貢物。對於入貢期限、來京人數、所取路途、沿途各地供應,都有具體規定。至今西藏有的喇嘛寺內還保存著當年必須朝拜的皇帝萬歲牌。

  達賴喇嘛和班禪喇嘛兩大活佛系統屬於藏傳佛教格魯派。格魯派在明代興起,三世達賴喇嘛本是格魯派的一個寺院的住持。明朝中央特別開例,准予他入貢,1587年封賜他以“朵兒只唱”名號。

  西藏地方官員犯法,亦由中央懲處。

  清朝(公元1644—1911年)

  1644年,清王朝取代了明王朝,進一步加強了對西藏的治理。清朝皇帝于1653年、1713年分別冊封五世達賴喇嘛和五世班禪喇嘛,自此正式確定了達賴喇嘛和班禪額爾德尼的封號,以及他們在西藏的政治和宗教地位。達賴喇嘛在拉薩統治西藏的大部分地區,班禪額爾德尼在日喀則統治西藏的另一部分地區。1719年,清政府派軍隊進入西藏,驅逐盤踞拉薩三年之久的準噶爾部,著手改訂西藏的行政體制。清朝皇帝封西康地區的一個青年活佛為七世達賴喇嘛,護送入藏;任命四名有功有名望的藏官為“噶倫”,管理西藏政務。1727年,設駐藏大臣,代表中央監督西藏地方行政,西藏與四川、雲南、青海的界線,也於此時派員正式勘定。

  為了完善西藏行政機構的職能,清朝多次頒下“章程”,整頓改革舊的制度,建立新的制度。1793年,頒布了《欽定藏內善後章程》,共二十九條。章程的主要內容有:

  清政府掌握確定西藏各大活佛包括達賴喇嘛、班禪額爾德尼去世後轉世靈童的大權。每逢一代達賴喇嘛、班禪額爾德尼和西藏各大轉世活佛的轉世靈童覓到時,即將靈童姓名繕寫在簽上,納入中央頒發的金瓶,由駐藏大臣會集有關大活佛,掣簽確定(金瓶和簽現在仍保存在拉薩)。轉世靈童的剃髮、取法名、選定授戒的師傅和授經的師傅,也都須經過駐藏大臣奏報朝廷核準。當舉行達賴喇嘛、班禪額爾德尼的坐床和親政典禮時,中央派大員親臨監視。

  駐藏大臣代表中央政府督辦藏內事務,地位與達賴喇嘛、班禪額爾德尼平等。噶倫以下(包括噶倫)都是屬員。

  對西藏文武官員確定品級、名額和升補手續。最高一級藏族官員有噶倫四名、代本六名,由中央任命。噶倫、代本的年俸由中央發給。

  在西藏成立正規藏軍,名額3000人,規定了軍官等級、人數,軍餉補給來源,武器配備,駐防地點。另外,從內地調駐西藏各地官兵1400多名。藏漢軍隊統由中央派駐的官員管轄。

  決定在西藏照內地之例,設立鑄錢局,鑄造官錢行使,銀幣正面背面分別用漢藏文字鑄“乾隆寶藏”字樣。

  達賴喇嘛、班禪額爾德尼每年的財務收支,由駐藏大臣稽查總核。

  西藏差役由全社會平均負擔。貴族和大寺廟中實有勞績可受優待免除差役者,須經過駐藏大臣及達賴喇嘛核準發給執照。

  對來西藏貿易的尼泊爾、克什米爾商人要進行登記,造具名冊,呈報駐藏大臣備案,由負責官員簽發路證。凡外人要求到拉薩者,須聽候駐藏大臣衙門審批。藏人出境至尼泊爾等地,由駐藏大臣簽發路證,規定往返日期。

  西藏西南部與印度、尼泊爾等國的邊界上若干地點,設立國界標誌,駐藏大臣每年出巡各地,檢查駐軍防務及界碑情況。

  一切西藏涉外事宜均由駐藏大臣全權處理。噶倫不得與外方通信,達賴喇嘛、班禪額爾德尼接到外方信件、佈施,俱報告駐藏大臣查驗,並代為酌定回信。

  對犯罪者的處罰,都要經過駐藏大臣審批。

  從1727年始設駐藏大臣到清王朝覆滅的1911年,清中央政府先後派遣駐藏大臣達百餘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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