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足協:處罰徐弘有理有據 貪腐問題不受時效限制

發佈時間:2013年03月05日 07:55 | 進入體育論壇 | 來源:新京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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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京報消息:阿爾濱前主教練徐弘4日向中國足協紀律委員會送去了一份申訴書,稱自己從未拿過一分錢,也從未收過一分錢,要求足協撤銷對自己的處罰。

  “做教練從未賭過球”

  在足協為掃賭反黑風暴中涉案人員和俱樂部開出的罰單中寫明:“原四川冠城俱樂部徐弘為謀取不正當比賽成績,給予他人不正當利益,進行不正當交易,操縱比賽。”基於此,足協對徐弘禁賽五年。

  對於這樣的處罰,徐弘非常不滿。他在申訴書中表示:2003年9月,陜西國力俱樂部總經理王珀主動給自己打電話,提出要在9月21日冠城對國力比賽中輸球。得知這樣的想法後,徐弘上報給了俱樂部領導,“至於背後的金錢問題自己既無權決定又沒有經手,自己只是執行了主教練的職責,佈置球員打好自己的主場比賽。”

  後來經過警方調查,那場比賽涉及50萬元,是國力給冠城的好處費。“自己當教練11個年頭,從未收過球員家長一分錢、從未參與過賭球、從未從賭球中拿過一分錢、從未在引進外援上拿過一分錢。自己沒有收取國力一分錢。如果中國足球協會或其他任何人認為自己收取了國力的一分錢,請拿出事實證據。”徐弘在申訴書中説。

  “足協處罰已超期限”

  徐弘還認為,足協對於自己的處罰並不符合規定,“按照紀律委員會處罰準則第四十九條的‘期限'規定:比賽中的違規行為發生兩年後,紀律委員會將不再受理。中國足球協會對我的處罰決定指證的事實即使是存在的,也已經過了2年期限。”

  此外,在三頁長的申訴書中,徐弘列舉出了多處認為中國足協處罰不合理的地方,“中國足球協會對我的處罰決定認定事實不清,而且適用規範錯誤,所以處罰決定不成立。在此,我強烈申請足協紀律委員會在認真查清事實、正確適用規範的基礎上,撤銷中國足球協會對我的處罰,還我公正。”徐弘最後強調。

  官方表態:處罰徐弘有事實依據 “貪腐問題不受時效限制”

  足協紀律委員會已經接到了徐弘的申訴書,但究竟如何答覆,目前沒有説法。足協紀律委員會主任王小平接受電話採訪時表示,紀律委員會對徐弘的處罰,依據的是司法機關認定的事實。

  在徐弘的申訴書中,對紀律委員會提出他操縱比賽,涉及不正當交易進行了質疑。王小平的解釋很簡單,“我們做出這樣的處罰,依據的都是司法機關認定的事實。”

  王小平表示,足協紀律委員會確實有司法機關關於徐弘情況的説法,但由於時間太長,自己在接受電話採訪時也沒有拿著相關文件,無法詳細闡述。

  對於徐弘質疑的處罰超過兩年年限問題,王小平的解釋是:“對於貪污腐敗的問題,是不受時效限制的。”

  不過徐弘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九十三條對貪污腐敗有明確的界定——適用主體必須是國家工作人員。“我作為一個民資足球俱樂部的教練,不可能是國家工作人員。”徐弘在申訴書中説。對此,王小平的説法是:“徐弘肯定屬於‘足協紀律處罰辦法'規定的範疇之內。”

  新困難 阿爾濱無法註冊實德國腳

  目前,中超各俱樂部均已確定了新賽季參賽名單,唯有阿爾濱無法確定,因為他們從實德引進的多名球員,無法在足協完成註冊。

  上賽季中超聯賽結束後,阿爾濱就從實德引進了十多名球員,那時球隊也剛剛確定徐弘擔任主教練。可是隨著收購實德的失敗,阿爾濱也無法將所有實德球員納入隊中。

  根據足協規定,每支球隊最多只能引進“5+3(21歲以下)”名內援。由於此前已引進了陳濤、于漢超,因此阿爾濱引進的內援人數早就超過了足協的規定。

  在中國足協註冊時,來自實德的十多名球員僅有楊博宇、李學鵬、張翀完成註冊。剩下的球員,均暫時無法註冊,其中就包括呂鵬、趙宏略等國腳。

  阿爾濱方面希望足協能夠在實德剩餘球員轉會名額方面給予照顧。不過記者昨日致電足協相關人士,表示現在還沒有拿出具體的辦法,因此阿爾濱還需要繼續等待。當然,也存在不給實德球員轉會開特殊政策的可能性。

熱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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