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早在飛人“劉翔”3歲時,他的名字就已經被上海一家公司註冊成了商標。現今,在劉翔成為家喻戶曉的體育明星之時,耐克公司想將劉翔親筆簽名的“劉翔”商標申請註冊,被國家工商總局商評委駁回。因此耐克公司將商評委訴至法院。昨天上午,市一中院開庭審理了此案。
在昨天的法庭上,商評委稱,早在1986年7月3日,上海劉翔實業有限公司就向商評委申請註冊“劉翔牌”商標,申請註冊的種類為服裝類,商標專用權期限至2017年。上海劉翔實業有限公司的商標由“劉翔牌”漢字及鷹圖形構成。商評委認為,耐克公司申請註冊“劉翔”商標,易使普通消費者誤認為兩者之間有關聯,而且二者均使用於服裝類商品,所以駁回了耐克公司的申請。
耐克公司不同意商評委的説法,他們認為,經劉翔本人合法授權,該公司有權把劉翔的姓名、形象作為商標進行商業化使用。公司代理人表示,基於劉翔的巨大知名度和耐克公司在全球的影響力,消費者不會把耐克公司申請的“劉翔”商標和在先的“劉翔牌”商標混淆在一起。
而商評委代理人堅持認為,不管劉翔的知名度有多高,都不能侵犯在先商標的權利。此案未當庭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