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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介
射弩這一民間體育活動,在雲南、貴州、海南、湖南、廣西等少數民族地區有著悠久的歷史。相傳,海南苗族的弩和箭是先人由大陸作為作戰武器而傳入的,稱為"藥弩"。人或鳥獸中箭,即中毒而死,所謂"見血封喉"。因弩擊發無聲,射擊精度頗高而又可就地取材自行製作,用以打獵和射魚,所以苗族男子幾乎人人都備弩箭,男童自幼習射,還常常進行比試。
湘、黔苗族人民使用的弩一般用岩桑木製作,在海南島的苗族則以堅韌的"白茶"等。
場地設置
1 .場地平坦,在保證安全的情況下。長不少於30 m,寬度可根據靶數決定。 2.比賽時所有運動員均在一個比賽場地進行。比賽如果在室外進行時,射擊方向應避免陽光逆射。 3.丈量射程距離是從起射線外沿起至靶心的垂線止。 4.起射線寬5cm,應與靶標線平行。 5.射位寬2m,長2.5m,每個射位應有與靶號位一致的靶號標致。 6.靶標高度一致並設在同一直線上,每個靶標上應有明顯的號位標誌。靶標尺寸:長60 cm,寬60 cm,厚度以箭能能插穩為佳。中心高度:立姿1.3m(誤差為土o.1m),跪姿1m(誤差為土o.1m),間距2m。 7.為確保安全,靶標後應設箭擋,如果設置困難,應留有至少50 m的安全地帶,插警戒旗並設專人警戒。
器材規格
1.弩只能用竹、木質材料製成。弩床上可設管槽與瞄準器,瞄準器只允許用弩身相同的材料製成,擊發部分可用任何材料製成,但長度不得超過8cm。管弦的製作材料不限。 2.箭是用竹、木質材料製成的,長度不限,斷面直徑不超過o.6cm,箭頭、箭尾可用其他材料,但長度規定為箭頭不超過8cm,箭尾不超過l cm(尾翼除外)。 3.靶均採用室內18m箭靶,靶紙尺寸第10環環距為4cm,其餘環距均為2cm,每兩環為一種顏色,依次為10、9黃;8、7紅;6、5藍;4、3黑;2、1白。
裁判人員
1.裁判長1人,副裁判長l一2人。 2.裁判員若干人。 3.記分員若干人。
職責
1.裁判長 (1)負責主持整個裁判工作。 (2)競賽前,負責檢查場地設施和器材,組織裁判員進行學習分工。(3)負責召開必要的裁判員會議,每天比賽結束,進行工作小總。 (4)對具體裁判細節可作出臨時決定,但不得違背競賽規則。 (5)對比賽中發生的有關裁判方面的問題,有權作出裁定。 (6)對違反規則的運動員,有權取消其比賽資格。 (7)有權處理在執行裁判工作中犯有嚴重錯誤或不稱職的裁判員。 (8)審核並簽署比賽成績。 (9)大會結束後進行工作總結。 2.副裁判長 協助裁判長進行工作,裁判長不在時,代行其職務。 3.裁判員 (1)賽前檢查場地設施、器材是否符合規定。 (2)檢查運動員的服裝、號碼和比賽器械。 (3)召集各組運動員按時入場比賽,通知競賽注意事項。 (4)下達比賽開始、結束口令,維護賽場秩序,制止運動員犯規行為。 (5)監督報靶、記分和比賽的進行。 (6)比賽出現問題時,應及時報告裁判長。 4.記分員 (1)核實和記錄每箭環數並註明競賽中出現的問題及處理意見。 (2)指揮運動員拔箭和標好箭孔。 (3)核算個人累計環數值,每項比賽結束後讓運動員在記分表上簽字並送交記錄處。 (4)對疑問箭環應及時報告裁判長,待裁決後再登記。
比賽通則
(一)項目設置 1.男子20 m立姿10箭。 2.男子20 m跪姿10箭。 3.男子20 m個人全能(立姿和跪姿 4.全能團體(三人組隊)。 5.女子15m(項目同男子)。
(二)姿勢要求 1.立姿:兩腳掌著地,一手握弩床下部,一手握髮牙部,兩臂懸空,弩床均不得直接或間接接觸身體。 2.跪姿:必須用一腳腳趾、膝蓋和另一腳掌著地成三角支撐,握弩手勢同立勢,一肘可放于膝上,弩床均不得直接或間接接觸身體的其他部位。 3.兩種姿勢都不得使用附加物。
(三)分段及時間 每一項計分射箭均分段進行,每段射5箭。計分箭可進行3箭試射。 時間:試射4min,計分射每段6min。
(四)比賽程序 1.運動員按規定時間帶箭、弩到檢錄處檢錄(每項比賽最多可帶15支箭) 2.運動員進入後有2min的準備時間。 3.準備時間結束後,由起射線裁判員以口哨宣佈比賽開始,時間到以哨聲宣佈比賽結束(每段都要宣佈最後1min),比賽結束時間到而未能射出的箭不再計成績。 4.每段射完後聽到“看靶”口令,運動員、記分員及裁判員均可到靶標處看靶。記分員登記成績時,運動員須站在1.5m線外不得影響裁判員工作,等成績統計完畢,經裁判員允許方可拔箭。 5.每段比賽結束將記分牌挂于靶標下公佈成績。 6.每項比賽結束,運動員須在登記表上簽字後方可離開場地。
(五)成績及名次評定 1.以現場所確定的成績為最後成績。 2.凡箭已脫離彎槽,射手在起射線內用手無法撿回射出的箭,均記為有效發射。 3.發射箭不中環均算脫靶,碰環線算內環(包括斜插箭)。 4.如箭脫落以箭孔計算成績。 5.名次評定按總環數多少,環數高者名次列前,總環數相等看高環箭數,高環箭數多者名次列前,再相等看最後5箭成績(方法同前),仍相同則名次並列。
(六)判罰 1.錯射到別人靶上,均記為脫靶。 2.超出起射線的發射均算脫靶。踩線發射,第一次警告,第二次算脫靶。 3.出現多射箭,從本段中扣除最高環數的箭。 4.比賽的運動員在發射區內不得接受任何方式的技術指導,凡違反者,裁判員對指導和被指導者均給予警告,以後每重犯一次,從總成績中扣除5環。 5.比賽中出現下列情況時取消其比賽資格。 (1)違反安全條例經警告不改者。 (2)無故遲到或缺席者(以裁判員點名完畢算)。 (3)不服從裁判員及工作人員職責範圍內的指揮經警告不改者。 (4)無論任何情況下,弄虛作假,偽造成績者(經調查情況屬實)。
(七)故障處理 比賽中發生故障,經裁判員允許可更換彎、箭、弦,也可自行排除,但不延長比賽時間。
(八)安全條例規定 1.嚴禁在非指定場地訓練與發射。 2.未經同意不得搬弄他人的箭弩,也不得隨意將箭弩給他人使用。 3.裁判員未下達比賽開始口令前,不得將彎準備成待發狀態。 4.比賽中箭應始終指向前方。 5.發射完畢應報告裁判員,放下箭弩等候簽字。
(九)疑問、爭議和中訴 1.對靶上某支箭的環數發生疑問時,記分員或運動員在拔箭之前可向裁判員提出,由裁判員表決後裁定。 2.如果在拔箭之前,發現記分表上有錯誤,應立即向裁判員提出,經裁判員核實後可予改正。 3.運動員對損壞嚴重的靶面或其他器材、場地設備有意見,可由本人或教練員向裁判員提出,由裁判員決定修整或撤換。 4.運動員對裁判員的裁決有爭議時,在成績公佈30 min內由領隊或教練用書面形式向仲裁委員會提出申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