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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異常之地形(Abnormal Ground Conditions)
「異常之地形」是指任何臨時積水;待修復之地;或穴居動物、爬蟲類或鳥類的洞穴、排泄物或地道。
2.擊球準備(Addressing the Ball)
當球員擺好站姿、球桿接觸地面時,他已經完成「擊球準備」。
不過如果是在障礙之內,只要擺好擊球站姿就算完成「擊球準備」了。
3.指導(Advice)
「指導」是指所有可能影響球員臨場判斷、球桿的選擇或擊球方法的諮詢或建議。
比賽規則或已經公告的數據,例如障礙或果嶺旗竿的位置等數據,並不算「指導」。
4.比賽球(Ball in Play)
球經球員由開球區擊出一桿後就成為「比賽球」。除非這個球遺失、被擊出界外、被撿起、或者球員採用代替球(無論相關規則是否准許球員採用代替球),否則它在進洞之前都算是「比賽球」;上述情況之代替球即成為比賽球。
一位球員在開始由開球區以外之區域所擊出的一球,或當他在改正這個錯誤之前,這樣的球並不是比賽球,適用規則11-4或11-5。否則,「比賽球」包括球員刻意從開球區以外地區擊出的一球或球員在被要求必須從開球區打下一桿所擊出的球。
比洞賽的例外:比賽球包括球員在開始從開球區以外的地區所擊出的一球,假設對手並沒有依據規則11-4a要求取消這個擊球的話。
5.沙坑(Bunker)
「沙坑」屬於障礙的一種,通常是一片沒有草皮或泥土的凹陷地面,裏面鋪滿了細沙或砂礫。
沙坑內或沙坑邊緣長有綠草的部分,包括堆積形成的面(不論是由草覆蓋或為泥土),並不算沙坑的一部份。沙坑壁或沙坑唇部沒有草皮覆蓋的區域屬於沙坑的一部份。
沙坑的邊緣的界定應該是向下垂直延伸,而不是向上延伸。當球停在沙坑內或其任何部份觸及沙坑時就應視為在沙坑之內。
6.穴居動物(Burrowing Animal)
「穴居動物」是指那些挖掘洞穴做為棲息地或躲藏地的動物,例如兔子、田鼠、土撥鼠、地鼠或蠑螈等等。
附注:非穴居動物(例如:狗)所挖的洞除非有明確的標示或被委員會宣佈為待修復之地,否則都不能算是異常之地形。
7. 球童(Caddie)
「球童/桿弟」為依規則協助球員的人員,他們的任務可以包括在打球時攜帶或處理球員的球桿。
如果多位球員雇用同一位球童,那麼這位球童的身份是正在擊球球員的桿弟,他所攜帶的裝備應視為該名球員的裝備。不過當球童接受另一名球員的特殊指示而行動時,球童就是發出指示球員的球童。
8.臨時積水(Casual Water)
「臨時積水」是指球員在做好擊球站姿之前或之後在球場上看到的臨時積水現象,這種臨時積水並不屬於水障礙。雪和自然冰(除了霜以外)可以視為臨時積水或可移動之物(二者選一),由球員自行決定;人造冰屬於阻礙物,露水和霜不算臨時積水。當球停在臨時積水內或其任何部份觸及臨時積水時,就應視為在臨時積水之內。
9.委員會(Committee)
「委員會」指的是負責比賽事宜的委員會;如果比賽中沒有發生問題或爭議,那麼委員會就負責球場事宜。
10.競賽者(Competitor)
「競賽者」是指比桿賽的參與者。與競賽者同一組打球的球員稱為「同組競賽者」(Fellow Competitor),競賽者與同組競賽者並非隊友。[Page]
在四人兩球及四球比桿賽中,所謂的「競賽者」或「同組競賽者」應該包括隊友在內。
11.裝備品(Equipment)
「裝備品」是指球員本人的穿著、使用的東西或攜帶品,不過球員在該洞所使用的任何球以及用來標定球的位置或拋球範圍的錢幣、球座等小東西並不包括在內。高爾夫球車(無論是不是由馬達推動)也屬於裝備品;假如多位球員共享一輛球車,這球車及車上所有物品視為正在打球球員的裝備品,除非另一共享球車之球員正在移動球車,此時球車及車上之物品則視為另一球員之裝備品。
附注:某一洞比賽進行中使用的球如果撿起來,在還未恢復為比賽球之前就算是裝備品。
12.旗竿(Flagstick)
「旗竿」是一根可以移動的筆直標竿。旗竿上可以懸挂小旗幟或其它標誌,也可以不必懸挂任何東西。旗竿插在球洞中心,以標示球洞的位置。旗竿的橫切面必須為圓形。但禁止使用會不當影響球運動的填料或吸震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