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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足協推轉會新則 將實行有限制“自由轉會”

發佈時間:2010年12月01日 10:56 | 進入體育論壇 | 來源:-廣州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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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國足協昨天向各俱樂部下達了2011賽季轉會工作事宜,並出臺了新的《球員身份及轉會暫行規定》。從《暫行規定》來看,中國足協目前推行的是一種有條件限制的“自由轉會”,但對球員轉會的利益保障有了比較明顯的改善。

  2011賽季的球員轉會期為今年的12月30日至明年的3月23日,與本賽季相比推後了1個月。各隊的轉會名額限制和去年相同,其中內援引進不能超過5名21歲以上球員以及3名21歲以下球員。外援轉會方面,中超俱樂部累計不得超過5名(其中至少1名亞洲球員),中甲俱樂部累計不得超過4名。這也意味著參加明年亞冠聯賽的4支中超隊伍並沒有在引援方面得到特殊照顧。

  新細則中規定:俱樂部違反勞動合同約定,一年內累計拖欠球員工資或獎金超過3個月,該球員有權單方面終止合同。俱樂部和球員簽訂的勞動合同最長不得超過5年。球員與原俱樂部勞動合同在屆滿後可以轉會,與原俱樂部合同未屆滿但經雙方協商後終止,或合同被一方以正當理由終止的可以轉會。這些規定都是出於保護球員利益的目的。

  明確國字號球員“放行時間”

  新的轉會細則明確提出了合同“保護期”的概念,保護期是指職業球員在28歲之前簽訂的勞動合同自生效日起的連續3個賽季或3年,職業球員在28歲之後簽訂的勞動合同自生效日起的連續2個賽季或2年。這個規定取消了以往“合同結束後30個月才能成為自由身”的束縛,也一定程度上保護了俱樂部的權益。

  中國足協為避免俱樂部在轉會費上暗箱操作,做出如下規定:發生轉會費的球員轉會,原俱樂部應向中國足協及原協會分別交納轉會費總額的5%作為轉會管理費,為逃避轉會管理費而隱瞞轉會費實際數額的俱樂部,應向中國足協及原協會分別按所隱瞞轉會費數額的5%加倍支付。

  轉會新政裏現在還加入了俱樂部放行國字號球員的時間限制,如國際友誼賽前48小時放行、國際大賽的預選賽前4天放行、國際比賽決賽圈前14天放行等,這在很大程度上維護了俱樂部的正當利益。

  轉會新政還規定,球員首次註冊為職業球員時,以及職業球員在23歲之前每次轉會時,其所屬俱樂部應在30日內向該球員12周歲以後培訓過他的所有俱樂部和培訓單位支付培訓補償和聯合機制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