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殘疾人奧運會的競賽組織工作中,對參賽運動員進行醫學功能分級是競賽工作必不可少的一部分。根據運動員的功能能力進行系統的醫學功能分級,是殘奧會有別於奧運會的一個重要特點。進行醫學功能分級的宗旨在於維護體育的公平競爭原則,提高殘疾人體育運動的競技性和競爭性。通常情況下,在比賽之前和比賽過程中對參賽選手進行醫學功能分級鑒定。
游泳是唯一的各種殘疾的運動員都可以參加比賽的項目,包括肢體殘疾、視力障礙、脊椎損傷、智力障礙等等。
智力障礙的運動員,如果符合國際弱智人體育協會的鑒定,游泳比賽將其定為S14級。
視力障礙的運動員根據他們視力的喪失程度被分成三個級別B1,B2和B3級。在殘疾人游泳比賽中運動員分別參加11級、12級、13級三個級別的比賽,分別對應B1,B2和B3級,具體標準如下:
B1級:雙眼無感光,或僅有光感但在任何距離、任何方向均不能辨認手的形狀。
B2級:視力為從能識別手的形狀到0.03和/或視野小于5 。
B3級:視力從0.03以上到0.1和/或視野大於5度小于20 。
對其他殘疾類別的殘疾運動員將進行綜合功能分級。根據運動員的傷殘情況以及水中的運動能力給予相應的綜合評判記分,然後根據總分結果進行分級。測試內容:包括陸上和水中功能兩種測試。截肢運動員則根據其截肢的部位以及殘肢保留的長度,對照分級標準直接分級。 殘疾運動員游泳分為:S級(自由泳、仰泳、蝶泳);SB級(蛙泳);SM級(混合泳)。S和SM分為10個級別,SB分為9個級別。 S和SB級其總分分別為300和285分;SM級則是根據運動員的S和SB的級別,按公式計算。公式為:(3 “S”+1 “SB”) 4=SM級別。
運動員在300分或285分的基礎上,根據殘疾運動員的肌力測試、功能障礙評定、划水動作和轉身蹬池壁的測試進行減分,殘疾程度越重的運動員減得分數越多。例如,只剩40~65分的運動員將分在S1級;只減掉少數分,還有266~285分的運動員,則分在S10級。大致的分級標準如下:
S1 SB1 SM1
運動員四肢有嚴重的協調問題,或者不能使用他們的腿、軀體、手,只能稍微活動肩,上下肢運動功能嚴重受限,下肢推進力受限。游泳中,運動員通常使用背部游動。
S2 SB1 SM2
運動員能用他們的胳膊,但不能用手、腿或者軀體,或者有嚴重的四肢協調問題。
S3 SB2 SM3
運動員能適當地用胳膊划水,但不能用腿或軀體;運動員四肢有嚴重的協調問題,或者嚴重的四肢短缺以及殘體非常短的四肢高位截肢。
S4 SB3 SM4
運動員能使用胳膊,並且手的力量非常的微弱,但不能用他們的軀體或腿;運動員有協調問題,影響四肢,但主要是腿;運動員三肢短缺。
S5 SB4 SM5
運動員能用他們所有的胳膊和手划水,但不能沒有軀體或者腿功能;運動員有手足協調問題。
S6 SB5 SM6
運動員能完全使用雙臂和雙手,以及一些軀體控制,但沒有腿功能;運動員有協調問題;運動員同側兩肢截肢;矮小症的特定類型(女性小于130厘米,男性小于137厘米)。
S7 SB6 SM7
運動員能完全使用他們的胳膊和軀體,以及一些腿功能;身體的同一側有協調或者軟弱問題;兩肢高位截肢。
S8 SB7 SM8
運動員能完全使用他們的胳膊和軀體,以及一些腿功能;兩肢截肢;或者一個胳膊不能使用。
S9 SB8 SM9
運動員只有一隻腿非常微弱;或者有很輕的協調問題;或者有一肢截肢。
S10 SB9 SM10
運動員腿有輕度軟弱;運動員關節的靈活運動受到嚴重限制;運動員雙腳畸形,或者一肢的小肢截肢。
責編:Shi Taoya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