參賽運動員的分級
導致雙上肢的功能障礙標準
(1)神經損傷水平在頸8及伴隨運動功能的喪失;
(2)上肢截肢;
(3)上肢短肢畸形;
(4)上肢的肌肉病變;
(5)類似上述四項的殘疾。
導致雙下肢的功能障礙標準
(1)神經損傷在骶1水平面,並伴有運動功能喪失;
(2)下肢截肢;
(3)下肢短肢畸形;
(4)下肢肌肉病變;
(5)類似上述四項的殘疾。
至少符合一項的標準
(1)不能連續協調地完成在頭上方接擊球的動作;
(2)不能連續協調地完成前後擊球動作;
(3)不能用手動方法完成驅動輪椅;
(4)比賽的過程中不用捆綁或輔助裝置持球拍時其能力較弱。
(來源:《北京殘奧會項目》北京體育大學出版社)
責編:Liu Anqi