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狐體育訊 日前,媒體報道于芬“獎金門”事件的關鍵人物之一吉勇寫下書面材料,承認他曾于2001年期間為于芬代領了4筆共13390元的獎金,也轉交給了于芬。對此于芬在自己的博客作出了回應:
最近一兩天,很多記者朋友給我打電話詢問有關吉勇翻供的事件。剛開始我也很震驚,但是隨著後來出現的帶領人甲、乙,以及接下來可能會出現的丙、丁等人,我也慢慢恢復了平靜,公道自在人心,任何人不可能游離于法律之外。無論面對什麼手段,面對多大的困難阻礙,都不會動搖我堅持維權的信心。
很多記者希望我對此事做出回應,誰領了我的獎金,為什麼領獎金,都是監察局去查的事情,並不是于芬、游泳中心和吉勇説了算的。我們給監察局舉報,調查完之後要給我們書面回復。如果回復説沒有問題,那麼我們就有權再去申請別的手段。現在還沒有給我們回復,説什麼有什麼用呢,誰説的都無效。
吉勇現在説什麼並不是事情的重點,真正的重點是自己委託律師向國家體育總局監察局書面提出的5點質疑,解決了于芬的質疑,相信一些謊言就會不攻自破。為什麼不公佈與于芬獎金分配有關的全部獎金明細賬目?奧委會獎勵給跳水項目獲得金牌的運動員及其教練員的獎金總額是多少?獎金的發放程序、發放人、代領人及相關單據,為什麼不給作為舉報人且明確提出質疑的于芬予以核對、説明?游泳中心公佈的獎金計算賬目不全面,有重大遺漏。為什麼周呂鑫、林躍的獎金還沒有發下來,另外勞麗詩的獎金為什麼沒有發到自己手上。希望國家體育總局監察局儘快就此給於芬書面答覆。中國是個法制的國家,法律是講求證據的,鋻於目前情況,一些從未提及的關鍵證據我們會在法庭上向法官呈現。關於此事,律師和監察局已經做了進一步的交流,相信事件會日趨明朗化。
對於吉勇的筆跡司法鑒定,只有進入司法程序,相關部門得到了法院授權委託且原告被告同意的情況下進行,這個鑒定才具有法律效力。所以像游泳中心這樣單方面進行的鑒定,在法庭上只具有參考價值,不能作為最終的證據。同時沒有收到我的委託書的情況下,跳水中心財務部門是無權將錢交由第三方轉交給我的。沒有我本人委託書、收據簽字等證據,吉勇的話在法律上站不住腳。
面對一件公佈已有的相關賬目、發放程序、相關單據就可以解決的問題,為什麼如今變得如此撲朔迷離?當初憤怒為自己寫下未帶領獎金書面材料的證人為什麼在如此關鍵的時候翻供?自己從未讓人帶領獎金,為什麼如今卻橫空冒出甲、乙二位帶領人……
也許維權的路是漫漫的長征,但我一定會堅持。再次感謝這麼多天一直關注、支持我的熱心公眾。每次看到你們的留言都讓我很感動,感謝你們一直陪伴著我走在這條漫漫維權之路上。今天看到徐總教練的報道,.我深受感觸.我會聽從前輩的教誨,努力學習為跳水科學訓練貢獻出自己的力量,徐總教練的敬業精神值得我們學習和繼續發揚。于芬行得正站得直,對得起自己的良心,對得起千萬支持自己的公眾,對得起自己摯愛一生的中國跳水事業。希望熱線關注于芬事件的所有網友和支持者,從專家的分析中了解帶領事件細節的正確理解,不要被擾亂視線的狀況利用。
希望國家體育總局監察局儘快就此給我書面答覆。同時,我也始終相信正義、相信我們的黨、相信我們的法律一定會給我及廣大正義的公眾一個公正的答覆。
責編:Zhu Xinrui