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楊旭曝賭球前曾請示領導 若個人行為至少三年

 

CCTV.com  2009年11月27日 09:25  進入體育論壇  來源:新快報  

  亂世用重典。對於獲利巨大的賭球來説,該用怎樣的量刑才能達到較好的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呢?

  對於這些涉嫌犯案的人,司法機關最終會如何定罪呢?

  讓我們拭目以待!

  律師説法

  楊旭若是個人行為至少會判3年以上

  廣州醫藥隊商業賄賂山西路虎隊一案引來廣大球迷一片譁然。對涉案人員廣州市足協原副主席楊旭該如何定罪?廣州足球俱樂部又將承擔怎樣的法律責任?就此,昨日記者採訪了廣州市中澤律師事務所律師周玉忠。

  個人還是單位行賄?關鍵看證據

  根據警方的通報,楊旭向山西路虎隊行賄20萬元的案件已經被定性為商業行賄。但根據媒體對楊旭的採訪,楊旭表示自己是在請示了俱樂部領導同意後,才給了對方20萬元。那麼,楊旭的行為是個人行為還是單位行為?

  周玉忠表示,從行賄的資金由俱樂部出,行賄後的利益也是俱樂部獲得等情況看來,此案單位行賄的可能性比較大。但最關鍵的是楊旭要能夠提供是單位行為的證據,比如領導的簽名。如果有證據,那麼,法院可以認定楊旭的行為是單位行為。這樣,單位責任人、經手人等將被處以3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法院認定楊旭的行為是個人行為,那他將被處以3年以上有期徒刑。

  廣藥退出後,廣州足球仍將受處罰

  據了解,作為廣藥隊的贊助商廣藥集團,已經準備退出這傢俱樂部的大股東行列,新的廣州足球俱樂部正在籌建中。那麼,新組建的廣州足球俱樂部能否不受處罰?

  周玉忠表示,這種可能性幾乎沒有。“從法律上講,一個公司的股東、負責人變更後,不影響公司的法律主體地位。也就是説,即便廣藥集團退出廣州足球,新企業接手組建新的廣州足球俱樂部也要承受廣藥俱樂部原應承受的法律責任。”

  【參考消息】

  商業賄賂上限15年

  “王鑫等人涉嫌利用商業賄賂操縱國內個別足球比賽結果”,這是公安部對案件的定性。那麼商業賄賂量刑如何呢?轉載自某網站的一篇文章對此有個説法——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條【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規定: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數額巨大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並處沒收財産。

  第一百六十四條【對非國家工作人員行賄罪】規定:為謀取不正當利益,給予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以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數額巨大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也就是説如果按照商業賄賂定罪的話,涉及假球案件人員有期徒刑上限是15年。即使數罪並罰,有期徒刑上限則是20年。不過如果涉及假球的人員中有足協官員等國家工作人員時,那麼按照貪污賄賂罪第三百八十三條【對犯受賄罪的處罰規定】對犯受賄罪的,根據受賄所得數額及情節,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三條的規定處罰。(即貪污罪處罰:個人貪污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可以並處沒收財産;情節特別嚴重的,處死刑,並處沒收財産。)索賄的從重處罰。

  他山之石

  意甲“電話門”涉案球隊遭重罰

  2006年5月,意大利電話門事件爆發。都靈檢察官瓜裏涅羅經司法部門授權竊聽了尤文圖斯總經理莫吉的電話,發現以尤文圖斯為代表的四支球隊(另外三支分別是AC米蘭、拉齊奧和佛羅倫薩)俱樂部主管在比賽前通過電話操縱裁判,直接影響比賽結果。最終,尤文圖斯被降入乙級並扣分,取消兩個冠軍頭銜。其餘三隊均被扣分。所有涉案球員、官員、裁判等分別獲得不同程度的禁賽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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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編:楊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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