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以為聯賽管理機構會在一支球隊中途退出後對黃紅牌停賽球員的執法只有“雙重標準”,沒想到昨天中超委員會出臺的決定竟是“三重標準”。
呼和浩特隊退賽發生在2006年,《中國足球協會紀律準則及處罰辦法》當時已經出臺,如果按照《辦法》規定,凡是因呼隊退出輪空的球隊都可以“自動洗牌”,但是當時的中甲委員會站在公平的立場,將停賽順延到下一輪。
武漢隊退出後,將停賽的執法荒誕地在一場並不存在的比賽中“執行”。
在廣藥隊提出申訴後,聯賽管理機構馬上出臺一個自認為聰明的辦法,將部分球員停賽,對部分球員“自動消牌”。
對同一種案情,在中國足壇出現了在規則沒變情況下的三種“執法”,同一時間對不同的人採用不同的標準。這幫足球大佬們(各俱樂部代言人)貓在足協辦公室裏整整熏了六個小時的煙,著實難受,但是竟最後草草出臺這種決定。
中國足協的規定本來就夠荒誕,想不到這幫足球大佬同樣是息事寧人的高手,採用了貌似中庸、可以保持和諧的“三重標準”和“二分法”,而實質上嚴重背離了執法程序公平精神。
要保證公正,只有兩種辦法:一是規則本身要窮盡所有邏輯可能,二是執行規則時採用同等原則。《中國足球協會紀律準則及處罰辦法》本身就沒有窮盡邏輯可能,而中超委員會在利用規則處罰時又採用複雜的“三重標準”和“二分法”。從頭到尾,法治精神就這樣被貌似民主的形式踐踏了。
當申花隊員故意洗牌後,媒體更多的是對申花隊員進行道德審判,而不是從制度本身去反思。但對於當今的中國足壇,道德又值幾個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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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編:梁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