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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漢退出留"後遺症" 無權起訴足協球員工資照發

 

CCTV.com  2008年10月08日 15:46  進入體育論壇  來源:濟南時報  

轉身留下“後遺症”

  據新華社北京10月7日專電(記者 鄭道錦)中國足球協會紀律委員會7日正式公佈了對武漢光谷足球俱樂部的具體處罰決定,在取消該俱樂部在中國足協的註冊資格的同時,還處以30萬元人民幣的罰款。

  武漢俱樂部選擇退出,也帶來了很多善後處理的“技術性問題”。記者昨天對幾大疑點進行了採訪,中國足協的相關官員做了詳細介紹。

  1.關於能否起訴中國足協

  疑問:在退出後,武漢光谷保留起訴中國足協的權利,武漢光谷能起訴中國足協嗎?

  解讀:根據國際足聯和中國足協的章程,武漢光谷俱樂部將不能在法院起訴中國足協,這是章程和慣例規定的,也不存在挑戰規則與否的問題。在中國足協章程中第86條明確規定,“中國足球協會、中國足球協會會員協會、俱樂部,保證遵守《國際足聯章程》的規定,不將自己與國際足聯、亞足聯及其會員協會和俱樂部的任何爭議提交法院,而同意將爭議提交各方認可的仲裁委員會,並接受仲裁委員會的裁決。”

  足協方面表示,“每傢俱樂部都是與中國足協簽訂了合約的,既然參加中國足協的比賽,那麼俱樂部就沒有告足協的資格。按照規定,法院都不可能受理這樣的案子。”

  2.關於“零轉會”

  疑問:在武漢隊宣佈退出後,中國足協曾表示武漢隊球員年底可自由轉會,中國足協有明文規定嗎?

  解讀:在《中國足球協會運動員身份及轉會規定》第14條《停止踢球》條款中明確規定:如因俱樂部解散、破産,或因俱樂部不再在中國足協註冊(包括被停止或取消註冊資格),無法參加全國性正式比賽的職業運動員要求轉會時,俱樂部不得拒絕,也不得以轉會費爭議限制運動員轉會參加比賽。

  這一條款對武漢光谷俱樂部來説相當不利。根據該條款,可以假設,如果2009年有俱樂部提出武漢隊某球員為“零轉會”,那麼武漢俱樂部也同樣“不得拒絕”,而且“不得以轉會費爭議限制運動員轉會參加比賽”。雖然“零轉會”並不是硬性規定,但這一條款實際默認了“零轉會”的存在。

  3.關於球員工資獎金

  疑問:武漢光谷宣佈退出後,隊中的教練員和隊員紛紛向俱樂部打聽能否拿到足額的工資和獎金。

  解讀:在足協註冊規定條款中,明確“退出職業聯賽的俱樂部應嚴格履行當年度與教練員、運動員、工作人員及有關方面簽署的各種合同、協議並清償債務”。

  足協方面表示,這是保護球員的利益,可以按照相關的規定在法院進行起訴。今年武漢簽約朱廣滬和李偉峰等教練和隊員有高達數百萬元的花費,這部分工資和獎金都將足額支付。(李 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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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編:宋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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