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眾關注“梁麗案”的深層根源,在於“許霆案”以及類似案件曾在一些人的心中形成了弱勢群體容易被重罰的“印象”。
自《廣州日報》5月11日刊發了題為《清潔工“撿”14公斤金飾或被起訴》的報道以來,發生在深圳機場的“梁麗案”迅速演變成影響性訴訟。在不同的傳播平臺上,均可看到網民和專家在為梁麗抱不平,甚至有法律人士將“梁麗案”與“許霆案”相比較,得出了“梁麗比許霆更冤”的判斷。
但仔細閱讀新聞就能發現,“梁麗案”還在公安機關補充偵查期間。對於補偵的案件,公安機關的期待可能性包括:撤銷案件或移送檢方審查起訴。若是後者,檢察機關的期待可能性又包括:再次退回補充偵查、提起公訴或不起訴。在補充偵查還沒有完成,偵控方是否掌握了新的證據和事實都還是個謎團時,就來早早批判、指責、質疑處理本案的司法官,未免操之過急,也嫌責之無據。
當然,基於現有的新聞事實,的確很難將梁麗的行為歸入盜竊,因為我們沒有看到梁麗採取了“秘密竊取”的手段來佔有那個紙箱;我們也很難將梁麗的行為歸入侵佔,因為侵佔必須具備“拒不歸還”這一前提條件,而梁麗在警察過來後主動交出了紙箱。但問題在於,“梁麗案”的新聞事實,較之“許霆案”的新聞事實,要模糊得多。從偵控方的視角來看“梁麗案”,若要排除梁麗涉罪的可能性,對案中的一些疑點還需進一步查明,比如,梁麗為什麼會將一個放在推車上(而不是放在垃圾桶裏)的紙箱看做是丟棄物;為什麼將這個紙箱作為乘客丟棄物“撿”走之前不予查看裏面裝的是什麼;在梁的同事通過詢問已經證實了箱內的首飾為真的之後梁還堅持認為那只是“假的”;梁為何還要將並不輕的紙箱帶回家……根據舉證責任分配的原則,這些疑點都應該由偵控方來查明,而不應交給梁麗來自證清白。
公眾關注“梁麗案”的深層根源,還在於“許霆案”以及類似案件曾在一些人的心中形成了弱勢群體容易被重罰的“印象”。“梁麗案”一經上網傳播,“女工”(代表弱勢群體),“撿”(代表行為並不嚴重),“或被起訴,最高可判無期”(代表罰超其過)等關鍵詞被編輯挑出並放大,“梁麗案”作為“許霆案第二”的“網絡形象”已經形成,至於“梁麗案”尚在補充偵查期間這一事實,卻被人為忽略。
鋻於這樣的社會心理已成為一種現象,公安司法機關若要平息疑慮,就必須用開放的司法程序和公正的司法處理來應對。在公民參與司法方面,我們有人民監督員和人民陪審員等制度設計。人民監督員制度被認為是檢察院為加強外部監督,切實防止和糾正執法不公而採取的一項重大舉措。在深圳市檢察機關的一份宣傳材料中,有“三年來,人民監督員共評議案件78件,提出不同意見6件,檢察機關採納的有4件”這一數據。人民監督員當然應深入到日常司法中來。“梁麗案”或可成為檢驗人民監督員制度是否有效運行的契機。若公安機關在補充偵查之後仍選擇移送審查起訴,檢察機關不妨啟動人民監督員的監督程序,讓公眾能有更多機會直接參與到司法活動中來,這樣也方便公眾在信息對稱的前提下更有效地對司法進行監督。(王琳)
責編:張托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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