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紀委、監察部等四部委近日聯合印發《關於在黨政機關和事業單位開展“小金庫”專項治理工作的實施辦法》,明確今年在全國範圍內開展對黨政機關和事業單位“小金庫”專項治理,《實施辦法》提出,對舉報有功的單位和個人,根據查出並已收繳入庫的“小金庫”資金、稅款和罰款的金額,給予3%至5%的獎勵,獎金最高額為10萬元,由同級財政負擔。(4月28日《新京報》)
“小金庫”問題由來已久,其誘發腐敗、催生機關“肥差瘦差”的作用非常明顯。清查打擊,專項整治,是應該做的。但是僅靠一紙文件、一項舉報有獎的政策,還遠遠不夠,必須以系統化思路,通過諸多細節的支撐,使效果得到保證。
首先,舉報辦法與獎金領取形式,一定要設身處地站在舉報者的角度來考慮。舉報“小金庫”的不易與風險不言而喻。説其不易,是因為“小金庫”的享用者,都是利益相關的小團體,外人既難知情,更難掌握證據。所以,舉報者基本只有兩個來源:一是內部人員;二是從事財務或督查工作的部分知情者。
可以説,不管出於哪種情況,舉報“小金庫”都是一種正義行為,都應該受到提供方便、保障安全的承諾。如果接受舉報的機關,非要強調實名舉報,甚至在發放獎金時,還要搞個儀式,那無疑是在為舉報者增加風險,客觀上是在把舉報者嚇走。筆者認為,不論實名匿名,只要舉報線索有價值,就可以考慮給予一定的獎金。
其次,受理舉報的機關,應該由專人負責查辦舉報案件,立案、保密、辦案、結案都有嚴格的程序。
此外,這項政策提出的“舉報獎金由同級財政負擔”也有商榷的空間。“小金庫”是一種小團體貪污行為,舉報“小金庫”也應列入經濟案,因此舉報獎金,也應該從“小金庫”被私分追回的那一部分、以及對違法亂紀人員的罰款中列支,而不應該由公共財政來承擔。
責編:唐樣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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