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蔡定劍(中國政法大學憲政研究所所長、教授)
近段時間,從雲南“躲貓貓”事件揭露犯罪嫌疑人被毆打致死案以來,看守所的改革成為社會關注的熱點和焦點。最高檢發話要加強檢察院對看守所的監督,在全國打擊牢頭獄霸活動。有人建議實行羈偵分離;有人説要給看守所派駐監察員或實行社會監督,建議頗多,不一而論。
這些改革建議都沒有觸及解決問題的實質,不可能徹底解決看守所發生侵犯犯罪嫌疑人權利甚至打死人的問題。因為,看守所發生打死人的事與我國的刑事訴訟制度、看守所管理制度有關。只要破案仍然靠犯罪嫌疑人的口供和刑訊逼供;只要一有犯罪嫌疑就按有罪推定的思維採取拘留或逮捕的強制措施;只要上述原因存在造成看守所人滿為患而牢頭獄霸不可避免,此類事件就不可避免。僅靠改善看守所的管理和打擊牢頭獄霸不解決問題。
解決看守所發生打死人的事必須從源頭抓起。根本的問題是要解決對嫌疑人隨意關押的刑事訴訟制度,必須改變以口供為重要證據的證據制度,必須改變對犯罪嫌疑人以拘留和逮捕為常態的刑事偵查制度。現在公安機關偵查中對犯罪嫌疑人拘留很不嚴格,甚至為一樁小事如砍棵樹、偷輛自行車也關起來,而且一關就很長。刑事訴訟程序對長期關押過於寬容。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公安機關對犯罪嫌疑人的拘留時間一般為14天,特別情況可延長至37天。普通嫌疑犯逮捕關押的時間為2個月,案情複雜、情況特殊的還可達5個月。如果犯罪可能判10年以上重刑的,總共羈押時間可長達7個月。這種法律上的彈性規定在一些不太尊重法律的警察手裏掌握,隨意長期關押就沒有障礙。對這種關押又缺少應有的監督,如沒有受到法官和律師的制約。所以,與法制國家犯罪嫌疑人大多數在家裏等待審判不同,在中國所有的犯罪嫌疑人都被關到看守所或拘留所裏,在警察的全面直接控制下掏取口供證據,而且不取到證據不罷休。公安對這種破案手段的嚴重依賴,致使拘留和逮捕濫行,刑訊逼供嚴重,而且屢禁不止。
治本的辦法就是改革刑事訴訟制度,遵照無罪推定的法制原則,修改刑訴法,以明確、具體、規範的條文規定,對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必須在24小時或48小時內由法官(在中國可以由檢察官)決定是否逮捕、交保證金取保候審,或釋放。只有在嚴重犯罪嫌疑可能判處15年以上重刑,或者有充分證據證明對判處一定徒刑(如3年或5年以上)的嫌疑人有可能逃避審判的,才可以實行拘留或逮捕。否則,一律不得採取拘留或逮捕的措施。就是説,對犯罪嫌疑人關押候審不應成為常態,而應是少數特別情況下採取的措施。而且必須保證看守所的居住和生活條件,律師和家屬有及時、經常探視的權利。因為他們還被推定為無罪的公民,他們有這個權利。那種把人關起來靠刑訊逼供的做法,到了必須予以廢除的時候了。只有從法律上解決濫行拘留逮捕的制度,才能從根本上解決看守所人滿為患,依賴牢頭獄霸管理的現狀。
對犯罪嫌疑人一般不實行關押候審,是現代世界司法制度的基本要求。像雲南的李蕎明涉嫌盜伐林木罪,保定的翟軍保只因涉嫌盜竊罪被拘留,而一關就是55天。對這樣一些犯罪嫌疑人完全沒有長期關押的必要。但是,動輒關押已經成了公安辦案的習慣。有人説,我國不採取關押的措施嫌疑人就會逃避審判。中國有世界上少有的戶口管理和身份證制度,其他國家能做到不關押待審,我們更有條件這樣做。必須關押實際上創造了刑訊逼供的條件和藉口,並沒有證據證明中國取保候審的人逃脫審判的情況嚴重。關鍵是對一般犯罪嫌疑人實行關押,是違反法治原則的,我們不能再這樣做了。
濫行拘留逮捕措施,所造成的危害遠不止打死人這一後果,也是造成諸多冤假錯案的源頭。它是刑訊逼供的溫床,也是阻礙《律師法》實施,是律師會見被告難的根源。由於對犯罪嫌疑人的拘押使公安刑訊逼供成為可能,不讓律師會見當事人成為可能。本來一些輕微犯罪可以不處以刑罰的案件,或者不構成犯罪的案件,由於事先實行了長期的關押,不判有罪就會涉及錯案和國家賠償問題,從而促使有的司法機關沒罪也按有罪判,輕罪按重罪判。這種制度會造成人為製造冤假錯案。濫行拘留逮捕的制度不能再繼續下去了。
責編:張托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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