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毛建國:“莫須有”的條款讓司法公正蒙羞

 

CCTV.com  2009年04月10日 07:45  進入復興論壇  來源:西安晚報  

  “相關法律上根本沒有第一百七十七條,但法院的判決書上卻寫著‘依據第一百七十七條’。”拿著蓮湖區人民法院判決書的呂師傅很氣憤,這樣的“依據”讓他對判決的公正性産生懷疑。(相關報道見13版)

  根據“莫須有”的條款作出的判決,不禁讓人想起趙本山、宋丹丹小品中的名言:太有才了。打開《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可以清楚地看到不過37條,而細看《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意見也不過只有64條。不知當事法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三十條、第一百七十七條的規定”從何而來?

  在法治社會建設進程中,司法公正應該是永恒的主題,從某種意義上説,它是現代社會政治民主、進步的重要標誌,也是現代國家經濟發展和社會穩定的重要保證。這些年來,包括法院在內,司法機關在司法公正上作出了不懈努力,尤其是在有法可依上更是作出了積極實踐。讓人想不到的是,有法可依有時竟然會演變成有法亂依。

  出於對司法獨立的尊重,我們本不應該對司法判決作評判,然而這裡,當事法院對法律條文的錯誤引用,不禁讓人浮想聯翩。退一步講,即使蓮湖區法院的判決吻合繼承法,然而這樣的判決,也給了公眾太多猜想。畢竟,法院是法律條款的最佳解釋者,當法院都對法律條文不勝明了,隨意生造,正如呂師傅所懷疑的,這個判決的公正性被打上了一個問號。

  我不以為這是一個簡單的失誤。畢竟,對於判決文本,最高院有著明確要求;而從法官的基本責任看,也不應該有如此低級錯誤。此時,只能讓人往壞處想像。而這樣的想像,無疑會影響法院系統多年來在司法公正上的努力。

  此時,當事法院需要自證清白,需要給公眾一個明確的解釋,“莫須有”的條款到底是如何産生的?

責編:唐樣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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