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住民宅被無償強拆,流離失所的7戶村民把下“拆遷令”的城管部門告上法庭,一審被駁回訴訟請求。3月26日,廣州中級人民法院二審此案,海珠區官洲村7戶村民的代理律師稱,城管部門認定這些房屋違建,所依據的是一份1979年廣州市革命委員會的文件。一戶村民稱,他的房子是1993年所建,還有宅基地證,但突然被告知是違法建築,實在不能接受。(3月27日《南方都市報》)
筆者孤陋寡聞,記憶中城管從來沒有強拆公民住房的權力。仔細一看,原來是依據1979年廣東省廣州市革命委員會所制定的《關於違章建築處理暫行規定》文件,簡直是雷死人了。
從報道來看,這份文件顯然已經失去法律效應。按照我國的法律效力規定,下位法服從上位法,法規服從於法律,新法效力優先於舊法。《城鄉規劃法》規定只有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才有權查處違反規劃的建築,只有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才有權強拆或申請法院強拆嚴重違反規劃的建築。因此,城管不具有強行拆遷的職權。現在,城管依據“革委會”文件發拆遷令,不但非常雷人,而且涉嫌違法。而尤其發人深省的是,這種明顯違背法律常識的事情,為什麼就輕易發生了?
□盤和林(中南財經政法大學教授)
責編:王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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