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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中國成立以後的吉林水利,基礎設施建設取得了巨大成就。特別是改革開放30年來,在黨的正確領導下,吉林省進行了大規模的水利建設,全省水利建設累計投入資金達360多億元。
截至2010年,共建成水庫1630座,總庫容達到315.9億立方米;19條主要江河共修建堤防工程4318千米,主要河段堤防達到10至20年一遇防洪標準,重點河段達到20至50年一遇標準。城市防洪能力顯著提高,地(市)級以上城市基本達到50年一遇以上的防洪標準。其中,長春市城市防洪主城區已達到200年一遇標準。全省防洪減災形勢明顯改觀。
為開發利用水資源,多年來吉林省進行了大量水利基礎設施建設,開工建設了一批供水工程,如桃園、曲家營、煙集、橫山、老龍口、哈達山、楓林等水利樞紐,以及引嫩入白、紅旗河引水等供水工程,中部引松供水工程已開工建設3條支線,幹線試驗段已開工建設。這些工程的建設,使吉林省供水能力得到很大提高。與此同時,開展了節水型社會試點工作,加大了農業節水力度,使全省水資源開發利用更加趨於合理、高效。
農村水利工作得到加強。截至2010年,已建設大型灌區15處,大中型灌區有效灌溉面積達388萬畝;機電排灌泵站4949處,機電井26.3萬眼,配套安裝噴灌設備1.63萬台(套);建設小水電站169座,總裝機41.01萬千瓦;興建村鎮供水工程13400處,解決了670萬人和200萬頭牲畜的飲水困難;開展水産養殖300萬畝,水産品出口量和出口額繼續位居全國內陸省份的第3位。
水土保持和水資源保護工作取得一定成效。截至2010年,累計水土流失治理面積184萬公頃;改良鹽鹼地93.3萬公頃,初步改善了治理區的生活、生産條件和生態環境。
水利管理取得積極進展,水法規體系不斷健全。制定了《吉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辦法》、《吉林省河道管理條例》、《吉林省農村水利管理條例》、《吉林省水土保持條例》、《吉林省河道管理條例》、《吉林省水能資源開發利用管理條例》、《吉林省漁業管理條例》、《吉林省防汛條例》、《吉林省地方水電管理條例》、《吉林省水利工程管理考核辦法》、《吉林省水資源費徵收使用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和規範性文件。為更好的進行水行政管理提供了法律依據。
“十一五”時期,是吉林省水利發展歷史上投入最多、水利事業取得顯著成效的5年。重大項目和骨幹工程取得突破性進展,水利基礎不斷夯實,水利管理不斷加強,水利改革不斷深入,有力地推動了全省經濟社會又好又快發展。
5年來,全省共攔蓄洪水133.77億立方米,使21座城市、382.77萬人、150萬公頃耕地免遭洪水侵害,減免經濟損失889億元。5年中,共投入抗旱資金23.3億元,完成澆灌面積6891.86萬畝,減少糧食損失1465.64萬噸,解決了75.01萬人、66.36萬頭大牲畜臨時飲水困難,減免經濟損失170.39億元。
與此同時,省政府連續4年把解決農村飲水安全問題作為改善民生的重要實事,納入年度重點工作目標責任制,全省共完成投資25.7億元,建成水源工程6765處,管網工程7375處,解決了428.74萬農村居民及12萬農村學校師生的飲水安全問題。
吉林省水利走上了“人水和諧”可持續發展之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