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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
美國是一個乾旱頻發的國家,據美國聯邦應急管理局測算,美國因乾旱造成的經濟損失年均達60億~80億美元,遠遠超過了其他氣象災害。美國政府為了防治旱災,制定了有關法律,建立了一系列乾旱防災減災措施。例如,1970年國會通過了《環境保護法》、1997年通過了《土壤和資源保護法》、1998年通過了《國家乾旱政策法》。2002年美國國會通過了《國家乾旱預防法》,上述立法為美國乾旱防災減災提供了法律依據。
1934年的乾旱和1935年春季席捲美國大部分地區的“沙塵暴”促使美國開始注意土壤破壞的災難性後果,採取相應措施和支付財政補貼予以保護。美國應對旱災政策的指導原則是“預防重於保險,保險重於救災,經濟手段重於行政措施”,將工作重點放在防災減災工作上。美國與乾旱有關的補貼政策主要包括災害補貼。為了減輕因旱災給農業造成的損失,還提供作物保險。
美國積極建立健全國家旱災理事會和國家乾旱預防辦公室。旱災理事會設在聯邦應急管理局內,成員包括聯邦應急管理局局長、內務部長、國防部長、農業部長等成員。美國政府在人類與自然協調發展的前提下,不斷改善防災工程措施,同時強調非工程措施,即生物抗旱,美國已經培育出能夠在極端乾旱條件下存活並生長的轉基因作物。
澳大利亞
澳大利亞是世界上著名的農牧業生産發達的國家,但這裡經常受到週期性乾旱的影響,多發旱災。在20世紀90年代以前,澳大利亞的抗旱對策與其他國家一樣,都是以應急救援和危機管理為主。1990年提出了轉化乾旱管理理念的建議,其核心內容認為乾旱在澳大利亞是正常自然現象的一部分,農場主的農業生産應該與其他商業行為一樣,把乾旱作為一種成本風險來考慮;政府應以提高社區的自我適應力和恢復力為目標,建立風險管理機制。1992年,澳大利亞政府公佈了以可持續發展、危機管理、農業結構調整為主旨的乾旱管理政策,是國際上較早提出和實施乾旱風險管理的國家。澳大利亞從1994年開始實施抗旱新政策,新政策鼓勵農民與農業生産有關部門採取自力更生的方法應對旱災,確保儘早恢復農業生産,使澳大利亞農業保持在世界先進水平上。
澳大利亞新抗旱政策包括幫助農民實施風險管理,實施農民收入稅平均方案,提供旱災福利補貼,政府提供專項資金用於資助旱災預報、風險管理等研究工作。
以色列
以色列是個半沙漠的國家,大部分地區年降水量少於500毫平,多出現旱災。由於大部分地區年降水量短缺,以色列政府大力發展農田灌溉。但以色列水源分佈不均,灌溉水源的95%分佈在北部,而需要灌溉的耕地卻主要在南部。為防禦旱災,以色列政府實行北水南調。
印度
印度的旱災主要發生在副熱帶高壓帶控制的西北部地區。旱災給印度的農業生産和財産造成巨大的損失和破壞,為有效防禦旱災,印度政府採取了諸多政策、措施:政府重視氣象災害防禦工作,把防災減災作為其發展戰略列入發展規劃;跟蹤旱情,發佈旱災預報和警報;從20世紀60年代中期開始在繼續發揮管、井、渠、塘小型灌溉作用的同時,加速大中型灌溉工程建設;合理調整農業生産結構和佈局;通過多種途徑發展農田灌溉,在一些易乾旱而又缺少灌溉的地區,主要通過土地整治,合理調整種植結構和佈局,抵禦乾旱。
巴西
巴西位於南半球,東北部地區雨量稀少,水分蒸發嚴重,多發旱災,極易造成局部地區糧食減産和大量家畜死亡。面對旱災,巴西政府制定了以實現經濟、社會、資源、環境和人口協調發展為目標的“防治荒漠化全國行動規劃”,為乾旱的防治奠定了基礎。政府還致力於東北部地區荒漠化的控制,實施“半乾旱地區共同生活計劃”。同時,還建立了一整套完善的農業救助體系,通過國家家庭農業供給計劃和旱災補償制度,幫助農民抗擊旱災。在發生嚴重旱災時,政府及時發放旱災補償金,幫助農民減少損失,讓農民來年能夠繼續耕作。此外,加強乾旱防災減災國際合作,注意引進國外治理旱災的先進方法。
巴西政府對待旱災的整體措施是:以保護管理為基礎,增加旱地作物,合理利用水資源;具體通過實施“與半乾旱地區共同生活計劃”等,推廣先進的灌溉技術、加強修建地下蓄水池、建立地下管道滴灌系統等。巴西乾旱管理的總趨勢是由過去被動的應急抗旱和危機管理模式向主動的風險管理、資源可持續利用和環境生態保護方面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