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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時間:2010年07月02日 15:29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CCTV.com
汶川地震導致大量房屋倒塌,其中不乏商品房,當災後重建工作被提上日程時,人們不禁會問,房屋的産權問題該如何解決。當初購房時所支付的土地出讓金已經賦予業主70年的土地使用權,現在房子雖然沒了,但與之相關的土地權屬問題仍然存在,業主能否繼續享有這部分的權利呢?
風險轉移以收樓為標準
對於在地震或意外事件中房屋損毀的業主來説,是否有權要求地産公司承擔損失主要以是否收樓為標準。
記者了解到,地産公司與購房者之間的責任關係在於風險是否轉移,而風險轉移的標準則是以購房者是否收樓。如果購房者已足額繳納房款,同時簽收交樓通知書,則視為已經正式收樓,此時全部風險將由購房者自己承擔,而收樓前出現的損失則由地産公司承擔。
還有另一種情況,如果是房屋本身質量問題造成的損毀,則均由地産公司承擔賠償責任。例如交房時承諾房屋的抗震性為8級,結果在7級地震中垮塌了,房地産公司應對此承擔責任。
土地使用權歸屬仍存爭議
對業主來説還有一個問題,即最初買房時支付的土地出讓金所帶來的土地使用權問題。按照國家政策的規定,業主對該片土地享有70年的使用權,但現在房子沒了,使用權還能繼續保留嗎?
花樣年房地産公司法務部人士告訴記者,從目前國內法律界的角度來説,土地使用權是與物業緊密聯絡的,以建築物的存在為基礎,如果該物業本身不存在了,與之相關的土地使用權就歸為原始狀態,收歸國家及政府所有,業主無法繼續保留該權利。
另一家全國知名房地産公司法務部人士則表示,並非任何情況下購房者都無法主張土地所有權,有一種情況,業主可以繼續享受該片土地的使用權。對於購房者來説,不能以單人形式單獨主張該片土地的使用權,必須與該物業的全體業主共同分享,如果該物業全體業主能夠達成共識,共同行動,在原址上按原樣重新建造該物業,則可以繼續享受該片土地的使用權,不必另外支付土地出讓金。
從記者了解到的情況看,當遇到地震這類突發意外所帶來的房屋損毀,目前國內尚沒有明確的法律條款予以界定。據業內人士介紹,土地出讓金一般佔地價款的三分之一,結果變成了投資者在購房時為土地使用權全額付款,但卻無法保證在任何情況下完整地享受這項權利。“這也是國內法律界需要深入思考和討論的問題。”地産法務人士告訴記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