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林業局政府網8月11日訊 為進一步規範集體林權流轉,加強監督管理,根據《森林法》、《農村土地承包法》、《物權法》等相關法律法規,並結合四川省集體林權流轉實際,近日,四川省林業廳出臺印發了《四川省集體林權流轉管理辦法》,《辦法》從2014年8月1日起正式施行。《辦法》的出臺將進一步規範參與集體林權流轉各方主體的行為。
《辦法》共七章五十一條,包括《辦法》適用的範圍、流轉的原則,流轉方式、期限,流轉雙方的條件、權利、義務,流轉程序,流轉管理,流轉登記與備案等。
《辦法》的出臺,一是明確了縣級林業主管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林權流轉的監管職責。第七條要求縣級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應當明確林權管理機構和管理人員,有條件的要建立林權流轉交易平臺,加強林權流轉監督管理,規範林權流轉行為。第二十七條明確鄉(鎮)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林權流轉具體事宜和程序的審核及監管。二是明確了林權流轉範圍和具體方式,對轉包、出租、轉讓、互換、入股等方式的具體行為進行了説明。第十條明確,區劃界定為公益林的,在不改變公益林性質和所有權前提下,允許以轉包、出租、入股等方式流轉林地、林木經營權,但不能採取轉讓方式流轉。三是明確了集體經濟組織統一經營林權流轉的程序,包括流轉方式、流轉底價的事前公示、村民會議、流轉監督、資産核定等都作了具體規範要求。以轉讓方式流轉的,第二十二條規定原則上應當到依法設立的林業産權交易機構按程序公開競價進行,第二十三條規定原則上應當進行森林資源資産評估,評估機構資質、評估技術規程按照國家、省有關森林資源資産評估規定執行。四是強化了集體經濟組織統一經營林權流轉的監督管理。第三十五條規定,縣級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如發現流轉存在重大瑕疵或違規的,應當及時組織開展林農真實意圖和流轉程序合法性調查等,對確有問題的應當予以糾正,並做好相關材料歸檔工作。五是明確了林權流轉糾紛解決的途徑,可以通過協商、調解、申請仲裁解決,也可以通過司法途徑解決。六是明確了林權流轉合同應包括的主要內容,包括流轉雙方當事人信息、林權基本情況、流轉期限、流轉方式等。七是明確了林權流轉日常管理,要求縣級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林權流轉信息庫和林權流轉臺賬,妥善保管林權流轉相關資料,按時匯總統計林權流轉數據,並報上級林業主管部門。
《辦法》的出臺,將進一步推動全省集體林權流轉市場和流轉行為的規範,為廣大林農和社會各界參與林業經營提供良好的市場環境,為實現林業規模化、集約化、産業化經營奠定堅實的基礎。(四川省林業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