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1日從財政部獲悉,為了加強中央財政農業資源及生態保護補助資金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促進農業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等有關規定,財政部近日會同農業部制定了《中央財政農業資源及生態保護補助資金管理辦法》。
《辦法》自2014年6月9日起施行。
《辦法》明確規定了農業資源保護資金的五大支出內容,包括耕地保護與質量提升所需的耕地污染與産品監測、土壤改良培肥劑(料)、專用肥料、秸稈腐熟劑、接種根瘤菌、綠肥種子,種植結構調整所需的作物新品種、耕種條件改變、污染耕地修復治理期間農民收益損失補助等;草原生態保護與治理所需的草原禁牧補助、草畜平衡獎勵、牧民生産資料綜合補貼、績效獎勵、牧草良種補貼,飛播種草補助等;漁業資源保護與利用所需的水生生物增殖放流、海洋牧場建設、漁民減船轉産補助等;畜禽糞污綜合處理所需的主體設施建設、設備購置補助等;與農業資源及生態保護相關的其他支出。
為保證資金的及時下達,《辦法》規定,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批准預算後90日內,中央財政應將農業資源保護資金按支持方向下達到省級財政。草原績效獎勵資金應于9月底完成評價工作後及時下達到省級財政。省級財政按照補助對象所屬預算級次安排資金。安排給農業部直屬墾區、新疆生産建設兵團的資金,列入其年度預算。資金支付按照財政國庫管理制度有關規定執行。
《辦法》要求,縣級財政部門會同農業部門對農(牧)民補助的資金應經7天公示無異議後及時發放。發放方式應按照便民高效、資金安全的原則,通過“一卡通”等方式直接發放給農(牧)民。
2011年12月31日財政部、農業部印發的《中央財政草原生態保護補助獎勵資金管理暫行辦法》,2004年9月6日財政部、農業部印發的《中央財政飛播種草補助費管理暫行規定》,2003年9月18日財政部辦公廳、農業部辦公廳印發的《海洋捕撈漁民轉産轉業專項資金使用管理規定》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