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8日,從太原市林業局獲悉,《太原市森林防火條例(修訂草案)》(徵求意見稿)即日起到本月20日前,面向社會公開徵求修改意見,這是繼2005年修訂之後,太原市再次對這一《條例》進行修訂。《條例》修改內容包括,擬將每年的4月1日至10日定為全市森林防火特險期,森林防火將實行市、縣(市、區)、鄉(鎮)人民政府行政首長負責制等。
該《條例》在規範本市行政區域內森林防火中的組織與保障、火災的預防、火災的撲救、法律責任等方面作了新的修改規定。今後將劃定森林防火區和森林防火重點區,確定森林防火期、森林防火重點期和森林防火特險期。森林、林地及周邊300米範圍為森林防火區,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森林公園、各類生態園和生態修復區為森林防火重點區。
該《條例》確定每年10月15日到次年6月15日為森林防火期,3月15日到5月15日為森林防火重點期,4月1日到4月10日為森林防火特險期。森林防火期,將發佈封山禁火令或者通告。森林防火區將設置森林防火警示宣傳標誌,進入林區進行勘察和施工等活動,應當依法辦理相關手續,並採取相應的防火措施。在森林防火期內,進入森林防火區進行實彈演習、爆破等活動,應當向所在地縣(市、區)林業主管部門提出申請,按照有關規定報省林業主管部門批准。
除此之外,《條例》新增的內容還有:因撲救森林火災負傷、致殘或者犧牲的國家職工,將由其所在單位給予醫療、撫恤;非國家職工將由起火單位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醫療、撫恤。起火單位確實無力負擔的,由起火單位的主管部門和當地人民政府給予醫療、撫恤。參加森林火災撲救的人員應被給予高溫、高危補貼。國家職工在撲救森林火災期間的工資、差旅費將由其所在單位支付。國家職工在撲救森林火災期間的生活補助費,非國家職工參加撲火期間的誤工補貼和生活補助費,及所消耗的其他費用,將由火災肇事者支付;火因不清的,由起火單位支付。起火單位無力支付的部分,由當地人民政府負擔。(實習生 張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