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進一步規範和加強中央財政與省財政森林生態效益補償基金管理,近日,陜西省財政廳、林業廳聯合製定出臺了《陜西省森林生態效益補償基金管理辦法》。
《辦法》規定:
中央財政補償基金依據國家級公益林權屬實行不同的補償標準。國有的國家級公益林平均補償標準為每年每畝5元,其中管護補助支出4.75元,公共管護支出0.25元;集體和個人所有的國家級公益林補償標準為每年每畝15元,其中管護補助支出14.75元,公共管護支出0.25元。省級財政森林生態效益補償基金平均標準為每年每畝5元,其中管護補助支出4.75元,公共管護支出0.25元。公共管護支出由省級財政列支,用於省、設區市林業主管部門開展國家級公益林監測、檢查驗收、森林防火、有害生物防治等工作。
補償基金的補償對象為公益林的所有者或經營者。公益林所有者或經營者為個人的,補償基金支付給個人,由個人按照合同規定承擔森林防火、林業有害生物防治、補植、撫育等管護責任。公益林所有者或經營者為林場、苗圃、自然保護區等國有單位或村集體、集體林場的,補償基金的支出範圍為:對公益林管護人員購買勞務、建立森林資源檔案、森林防火、林業有害生物防治、補植、撫育以及其他相關支出。已經發包的集體國家級公益林和地方公益林由個人經營管護的,森林生態效益補償金原則上支付給承包者個人。由縣級林業主管部門統一組織管護的,縣級財政部門和林業主管部門每年每畝可統籌1.75元,集中用於森林防火、林業有害生物防治、公益林監測、檔案建設、管護管理培訓等項目支出。
補償基金按照國庫管理制度有關規定撥付。各級財政部門應對中央財政補償基金實行專項管理,分賬核算。已實行國庫集中支付的,資金支付按照國庫集中支付有關規定辦理;未實行國庫集中支付的,資金由財政部門採取報賬制等方式撥付,確保補償基金及時足額撥付,專款專用。各級財政部門和林業主管部門要分別建立健全中央補償基金和省級補償基金撥付、使用和管理檔案。涉及林農個人的補償實行“一折(卡)通”管理,不得層層轉撥、代簽代領。
林業主管部門要與承擔管護任務的國有和集體林業單位簽訂公益林管護合同,與監管員簽訂監管合同;國有和集體林業單位要與管護人員及個人簽訂管護合同。國有和集體林業單位、護林員、監管員及個人都要按照合同規定履行管護義務和責任,並根據合同履行情況領取補償基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