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糧食局關於切實加強
“糧安工程”建設項目資金管理工作的通知
國糧財〔2014〕84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新疆生産建設兵團糧食局:
“實施糧食收儲、供應安全保障工程”是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全面深化農村改革加快推進農業現代化的若干意見》(中發〔2014〕1號)中部署的重要任務,是保障國家糧食安全的“守底線”工程。抓好“糧安工程”建設,對於促進種糧農民增産增收、維護糧食市場和價格基本穩定、保障國家糧食安全等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為加強“糧安工程”建設項目資金管理,確保資金使用安全,提高資金使用效益,保障“糧安工程”建設順利推進,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加強組織領導
“糧安工程”建設項目資金是指納入“糧安工程”建設規劃範圍的各類工程項目建設資金,既包括中央財政補助資金,也包括地方財政配套資金和項目建設單位自籌的各項資金。
規範管理和高效使用“糧安工程”建設項目資金,是實施和推進“糧安工程”各類項目建設順利進行的重要基礎和有力保障。各地要充分認識加強“糧安工程”建設項目資金管理的重要性和嚴肅性,切實加強組織領導。要按照財政部、國家糧食局與各省級人民政府簽署的《危倉老庫維修改造目標責任書》等有關文件要求,全面落實項目建設責任制,並把加強項目資金管理和使用作為其中的一項重要內容,認真抓好落實。
地方各級糧食行政管理部門要主動加強與同級財政、發展改革等部門的溝通協調,各司其職,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對各項工程建設項目,尤其是財政補助項目的建設、竣工驗收、監督檢查等管理工作,確保工程建設順利進行。
二、強化資金管理
各級糧食財會部門要發揮職能作用,與有關業務部門共同做好“糧安工程”建設項目的資金測算和申報、資金分配使用和管理,以及工程竣工驗收和績效評價等工作。各地糧食部門要按照有關文件要求,爭取地方政府及有關部門支持,積極籌措“糧安工程”建設項目資金,地方承諾配套資金要及時、足額到位。要積極爭取地方政府將商品糧大省獎勵和超級産糧大縣獎勵等資金中的一部分,用於糧食倉庫維修改造等“糧安工程”重點項目。要對“糧安工程”建設項目資金實行全過程監管,確保各項資金按規定使用。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截留、擠佔和挪用,確保專款專用。要指導項目建設單位在本單位財務管理機構內指定專人負責項目建設財務工作,建立健全內部財務管理制度,對項目建設活動中的材料、設備採購、存貨、各項財産物資及時做好原始記錄,定期進行財産物資清查。
三、規範會計核算
各級糧食行政管理部門要指導項目建設單位認真貫徹執行《企業會計準則》或《小企業會計準則》,對糧食企業取得的各項財政撥款,應在分清款項的性質、種類和規定用途的基礎上正確進行會計核算。
政府部門無償撥付給企業,支付固定資産維修費用,或對開展特定的經濟活動所給予的專項經費應納入政府補助進行會計核算,如倉房維修補助、網點改造補助、建倉貸款貼息等。企業收到相關款項時,應借記“其他應收款--應收補貼款”科目,貸記“遞延收益”科目,按照配比原則,同時借記“遞延收益”科目,貸記“補貼收入”科目。對政府無償劃撥資産,借記“銀行存款”“固定資産”等科目,貸記“遞延收益”科目,並自相關資産達到預定可使用狀態時起,在該資産使用壽命內平均分配,分次計入以後各期的損益。
對企業收到政府作為投資人直接投資、資本注入的貨幣資金或非貨幣性資産時,應增加所有者權益,借記“銀行存款”“固定資産”“無形資産”等科目,按其在註冊資本或股本中所佔份額,貸記“實收資本”或“股本”科目,按其差額,貸記“資本公積”科目。對企業收到政府撥付的具有導向性的、專門用於提升企業生産能力、發揮長期效用、改善基礎設施的投資補助,如糧食倉儲物流設施新建、重建、改擴建投資、糧食産業化投資、糧食質量安全檢驗監測能力建設投資等,借記“銀行存款”等科目,貸記“專項應付款”科目;將撥款用於工程建設項目,借記“在建工程”“固定資産”等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等科目;專項撥款形成的長期資産,如明確由全體股東共同享有的,借記“專項應付款”科目,貸記“資本公積”科目;明確歸屬某個投資者的,貸記“實收資本”科目;對未形成長期資産的支出,直接借記“專項應付款”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等科目;撥款結余需要按規定返還或上繳的,借記“專項應付款”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科目。
四、及時編制財務決算
各級糧食行政管理部門要指導項目建設單位認真貫徹執行《基本建設財務管理規定》,在項目竣工時編制項目竣工財務決算。建設週期長、內容多的項目,單項工程竣工後,具備交付使用條件的,可編制單項工程竣工財務決算,建設項目全部竣工後應編制竣工財務總決算。建設項目在編制竣工財務決算前要認真清理結余資金,應變價處理的庫存設備、材料以及應處理的自用固定資産要公開變價處理,應收、應付款項要及時清理。建設單位要做好各項清理工作,主要是項目檔案資料的歸集整理、賬務處理、財産物資的盤點核算及債權債務的清償,做到賬賬、賬證、賬實、賬表相符。
各級糧食行政管理部門要按照財政部門規定,及時對已完工項目組織驗收,並按照有關要求配合開展績效評價。國家糧食局將按照有關文件規定,配合財政、審計等部門,適時對各地“糧安工程”建設項目資金管理使用和效益發揮等情況開展抽查,抽查結果將作為今後分配有關項目資金的重要依據。
五、推進糧食企業改革發展
各地糧食行政管理部門要以“糧安工程”建設為契機,因地制宜地加快推進國有糧食企業改革和發展,優化産業佈局,加快糧食企業産權制度改革,轉換企業經營機制和經營方式,積極發展混合所有制經濟,加強內部管理,不斷提高糧食經濟增長的質量和效益。通過兩手抓、兩手硬,促進糧食流通産業均衡、科學和可持續發展。
國家糧食局
2014年5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