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人大代表、安徽省種子協會秘書長李愛青——
從法律上明確行業組織的作用
政策背景:
國務院8號文件:充分發揮種子行業協會在現代農作物種業發展中的協調、服務、維權、自律作用。加強對企業的服務,組織開展企業間、企業與科研單位間的交流與合作;加強行業自律,規範企業行為,開展種子企業信用等級評價,幫助企業做大做強。
□□
本報記者王瑜
“《種子法》修改,應該加上行業組織的內容。”安徽省種子協會秘書長李愛青代表表示,種子行業組織在為成員或社會提供行業規劃、立法建議、標準制定、行業自律、信息交流、技術培訓、市場營銷、信用評價等服務上能夠發揮很大作用,必須從法律上明確這一點。
種子是農業林業最基本的生産資料,也是農業科技水平提高最重要的載體,對糧食增産、農民增收、農業現代化具有重要意義。但隨著我國改革開放的不斷深入,種業的發展和國內外種業競爭進一步加劇,我國種業出現了一些新情況、新問題,迫切需要通過法律加以規範和調整。
目前,2000年12月1日頒布實施的《種子法》部分內容已經不能適應新形勢,因此對種子法的修訂工作被列入十二屆人大五年立法規劃和2014年立法計劃,目前正在徵求有關部門、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和有關種子企業及地方的意見。
作為種業業內人士,李愛青這次帶來了一份《關於修訂種子法的議案》。他建議國家在法律修訂中增加對行業組織方面的內容,為行業組織發揮作用提供法律保障。“就拿非主要農作物品種登記來説,行政主管部門完全可以委託行業協會或仲介機構進行,登記後再向國務院和所在省級農業、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報備登記信息和送交登記品種標準樣。”李愛青解釋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