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外打工一年多,拿到工錢的老鄒歸心似箭。可是飛機坐不起,火車一票難求,無奈只能大包小裹的去擠汽車。汽車站內也已無票,他只好去站外攔車。好不容易攔到了一輛通往家鄉的長途客車,他先把包裹甩上車,一隻腳剛踏上汽車踏板,手還沒抓穩,這時司機見有警察走來,由於自己是違章停車且超載,擔心被警察處罰,急忙發動汽車逃離。老鄒不幸從車上摔下,後腦著地昏迷不醒,被送進醫院後經搶救無效死亡。就死亡賠償金是按城鎮居民還是農村居民標準,老鄒的家屬和客運公司沒能達成一致意見。最後經法院調解,客運公司同意按城鎮居民標準賠償。
法官説法:最高人民法院在《關於審理人身損害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29條“死亡賠償金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按二十年計算。但六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經常居住地在城鎮的農村居民因交通事故傷亡如何計算賠償費用的復函》規定:人身損害賠償案件中,殘疾賠償金、死亡賠償金和被扶養人生活費的計算,應當根據案件的實際情況,結合受害人住所地、經常居住地等因素,確定適用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人均消費性支出)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的標準。本案中,受害人老鄒雖為農民身份,但在城市打工、居住一年多,其經常居住地和主要收入來源地均為城鎮,有關損害賠償費用應當按照當地城鎮居民的相關標準計算。 王景龍孫艷曉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