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經營煙花爆竹生意時,欠下某公司貨款20萬元。李某與妻子隨即辦理了協議離婚手續,約定債務由李某一人承擔,財産全部歸妻子何某所有。兩人企圖假借離婚來規避債務,但最終被識破,仍需共同承擔還款責任。
2013年3月20日,李某因欠原告某公司貨款便出具欠條一份,欠條上註明李某于2013年4月1日前還清欠款。但該欠款到期後李某並沒有按時還款,而是拿出一份離婚協議,聲稱其與何某已經離婚,全部債務由自己一人承擔,全部財産已歸何某所有。該公司無奈將李某和何某一同起訴至河南省新密市法院。
法院經審理查明,李某與何某是在2013年3月28日簽訂的離婚協議,並於3月31日辦理了離婚手續。因此這筆債務是發生在李某與何某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的,應該被視為夫妻共同債務,應當承擔共同還款責任。即使起訴時李某與何某已經協議離婚,但是原告仍可將何某追加為共同被告,因為根據合同的相對性,李某與何某在離婚協議中對債務進行的約定,其效力只及于李某和何某二人,不能對抗善意第三人。據此,新密法院一審判決被告李某和妻子何某共同償還原告公司20萬元。 呂改麗韓新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