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流轉,實際上是對農村利益格局的一次重大調整,其主要目的之一,就是增加農民的財産性收入,增加農民的福祉。農民作為土地流轉的主體,其權益必須受到尊重與保障。所以,平等、自願、有償,是土地流轉必須遵守的基本原則。要保證自願,就不能以任何形式強迫農民違背自己的意願流轉土地;要保證平等,就不能搞強權,就要有協商並且公開操作。然而,近幾年我國農村土地流轉過程中暴露出的一個突出問題就是:地方政府包括村委會,或強勢逼迫農民流轉土地,或乾脆越俎代庖,暗箱操作,在農民不知情的情況下就將集體土地或農民承包地流轉給他人特別是資本雄厚的工商大戶。
今天記者調查披露的,就是這樣一個典型案例。其中暴露出的問題,頗具代表性。
問題一,鎮政府無視農民意願與權利,為招商引資,以強權逼迫農民流轉自家承包地。近些年,招商引資成為一些地方政府工作的重中之重。為引進工商資本,有些地方政府甚至不惜一切代價,而農民的土地就往往成了他們“出賣”的對象,最終犧牲的是農民的利益。為使引進項目順利“落地”,政府包括村委會常擺出一副“要你的地就得交,沒什麼好説的”之架勢,濫施淫威,沒有受到農戶的委託便越俎代庖,打著受農民委託的旗號,擅自與投資商簽訂土地租賃協議,並以強力甚至暴力脅迫農民就範。“誰給你簽協議?你們有什麼資格要簽協議?”河南內鄉縣桃溪鎮寺河村張溝組農民反映的從鎮幹部嘴裏冒出的諸如此類的話,便是這種強權的真實寫照。在有些幹部的心目中,農民不是享有自主權利的獨立個體,而是任其擺布的棋子。處於弱勢的農民往往抗爭不過,只好就範。少數“頑抗”者,大都沒有好果子吃。有的政府或村委會幹部則軟硬兼施,連蒙帶騙地讓農民流轉承包土地的經營權。
問題二,鎮、村幹部暗箱操作,一手包辦,操作過程不公開、不透明,農戶對土地流轉沒有知情權、商議權、監督權,以致流轉出土地的農民對流轉相關事宜,如土地交易過程、合同簽訂及收益分配情況等毫不知情或知之甚少。加之財務不公開,土地流轉戶對應得的收益及收益分配情況不清楚,只能被動接受。
問題三,承包期限操作者説了算,動輒幾十年,嚴重違法。我國農村土地承包法明確規定,流轉期限不得超過承包期的剩餘期限,這也是土地流轉必須遵守的一個原則。自家承包地想流轉多長時間,本應由農民自己選擇,可作為土地經營的主人,農民的這種權利常被鎮裏或村組幹部剝奪。往往是承租者説多長時間就多長時間,農民沒有説話的份兒。今天記者調查披露的內鄉縣桃溪鎮寺河村民委員會與河南菊潭茶業有限公司簽訂的《土地租賃協議》中規定,基本農田租賃期限30年,其他土地租賃期限50年,幾乎將農戶整整一兩代人的土地經營權“流”走了。
問題四,許多工商資本為獲取最大利益,租賃農民的耕地包括基本農田,卻不再種糧食,而是種其它經濟作物,或從事養殖業,或搞變相的觀光旅遊業。目前,我國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土地面積已超過1/4,相當一部分流轉出的土地用途都與糧食無關。這種趨勢給國家的糧食安全帶來巨大隱患。
土地是農民的命根子,是糧食生産的基本前提,是經濟社會發展的基礎。在現階段,對許多農戶而言,土地仍有著極其重要的生存意義,其社保作用也不容忽視。有數據顯示,目前我國2.6億農戶中,有60%至80%屬自主生存型。國內外的實踐經驗表明,家庭承包經營是農業經營中最有效的激勵制度安排,具有廣泛適應性,可以容納不同的生産力水平。對我們這個人多地少、農民受教育程度普遍不高的大國而言,更不能違背農民意願,盲目強行推進大規模土地流轉。
平等、自願、有償是中央始終強調的土地流轉的基本準則。2014年中央“一號文件”再次強調,土地流轉要尊重農民意願,不能強制推動。所以,必須採取強有力措施,遏制地方基層政府及農村集體組織越俎代庖,用高壓、強迫手段迫使農民流轉承包土地經營權的不良傾向。此風不剎,不僅農民的合法權益難以保障,國家的糧食安全也會受到威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