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因:村民收入提高了,社會問題也多了
■村裏的公共服務有人不願掏錢
■個別村民有能力卻拒絕贍養老人
“現在村裏的農産業發展起來了,外出務工的人收入也不差,物質條件越來越好了。”四川眉山新星村村支書梁永利説。村民收入提高了,但新問題卻來了:有的村民在敬老愛幼方面尚有欠缺,有的村民在集體事業方面只想享受權利,不願承擔義務……
“即使每戶每年6元錢的衛生保潔費,也很難收齊。”新星村3組組長鄧光明説,“每年6元,對誰都不算是什麼負擔,偏偏有些經濟條件不錯的村民每年都不願意交錢。村裏的垃圾池要維護、公共區域的衛生要每天打掃,這些收費事項都是經過村民大會討論同意了的,但是個別村民硬説自己用不著這些服務,從不繳費。”據介紹,涉及到村裏的道路維修等籌資投勞時,要想讓村民們交齊相關費用,更是難上加難。
眉山是典型的勞務輸出市,一半以上的農村勞動力常年在外務工。他們每年給家庭帶來收入的同時,也給農村帶來新的矛盾和問題:有人外出打工後杳無音信,家中老幼無人贍養;有人在外另建家庭,家中卻渾然不知。就在去年,因兒子外出打工杳無音信,新星村一位70多歲的老人在家中死亡10多天才被鄰居發現。
在農村地區,贍養老人、撫養子女等家庭責任通常都被看做是“家事”,外界的引導教育作用往往有限,甚至可能起到相反的效果。“社會公德、家庭責任等屬於道德觀念領域,在農村一般由村組幹部做引導教育,或者受農村的傳統宗族觀念影響,不産生惡劣的社會影響的話,政府一般很難介入干預。”秦家鎮黨委書記何波告訴記者。
秦家鎮紅豐村1組的81歲老人陳學英體弱多病,一直由二兒子照顧,其大兒子和小兒子常年在外打工,對老人從來不聞不問。村組幹部進行勸説教育時,他們甚至惡語相向。
“單靠説服教育很難進行有效的道德建設,尤其是外出務工人員,流動性很強,受宗族道德觀念影響越來越小。”東坡區紀委書記郭建國認為,必須靠有效的強制手段進行獎懲,才能促進道德建設。
公約:違反村規,惠民政策“一票否決”
■475戶村民,5戶反對
■59項政策,近20項需村裏評議
2012年7月31日,新星村召開全體村民大會,票決通過了共6條、不足400字的“村民公約”。“公約”規定:本村村民只要出現嚴重違法犯罪、違反家庭美德、不支持村集體公益事業籌資投勞、違背社會公德等情形的任何一項,那麼該村民申請享受政府的各項惠民政策時,民主評議均可“一票否決”。
“‘公約'在提交村民大會投票前經過了近4個月醞釀,反復徵求過村民意見,也反復在村民大會上討論過。”新星村村主任鄧國敬説,“在醞釀期間,‘公約'經過數次修改,還徵求過東坡區紀委的意見。雖然只有簡單6條,但每條都規定了具體情形。比如第四條‘反對違反家庭美德'就具體規定:侮辱、虐待、遺棄、不贍養老人,不撫育未成年子女造成惡劣影響和嚴重後果的,惠民政策民主評議可一票否決。”
據介紹,村民大會在對“公約”進行投票時,全村475戶村民,470戶投了贊成票,5戶投了反對票。“近99%的村民投了贊成票,説明大家對‘公約'的內容總體是滿意的。”曾在投票現場參與觀摩的東坡區紀委工作人員楊萍説。
“連老人都不贍養,這種人憑什麼享受惠民政策?”60歲的村民秦正權認為,“公約”在誰能享受黨和政府的各項惠民政策的民主評議中加入了道德因素,這樣的民主評議結果更能讓人信服。
據了解,在東坡區實現的59項惠民政策中,涉及農村人口且需要經過村民民主評議的有近20項,比如農村居民低保、農村危房改造補助和貧困殘疾人生活救助等。“民主評議的目的是讓多數人決定誰應該享受惠民政策,避免少數村組幹部徇私情,但是由於缺乏硬性指標,很多村民覺得民主評議就是‘賣人情'的過場戲。”東坡區紀委的一名調研人員説。他調查發現,礙于情面,多數參與民主評議的村民一般都不會投反對票。
“都是鄉里鄉親的,成天低頭不見抬頭見,就算覺得此人道德品質不行,沒有硬性規定的話,我也不太好否決他的申請。”新星村8組村民彭元興坦言。他説,有了“村民公約”就有了評理説事的“硬杠杠”,他可以在民主評議時理直氣壯地向道德素質尚有欠缺的申請對象説“不”了。
異議:道德義務怎能與政策捆綁
■“領低保跟我是否贍養老人有什麼直接關係?”
■為民主評議環節加上一把“道德鎖”
在投票反對“村民公約”的5戶村民中,村民蔣某的反對意見最為激烈。“我曾經因為犯罪被判過刑,所犯罪名也是公約裏規定的民主評議一票否決的幾項罪名之一,照公約的規定,我今後永遠不能申請惠民政策了。”蔣某説,自己刑滿出獄後,已經改過自新,理應能像其他村民一樣同等地享受惠民政策。
其他幾名反對者的理由也很充分。村民王某認為,他對家裏老人沒有盡贍養的義務,被譴責理所應當,但是就此不讓他享受農村居民低保,他實在想不通:“我家裏很困難,理應享受農村低保,這跟我是否贍養老人有什麼直接關係呢?”
“村民公約在內容上確實可以進一步完善改進,以使其更加人性化,但首先村民公約的價值導向是值得肯定的。”郭建國表示,新星村“村民公約”確立的一票否決機制以村民民主評議制度為基礎,這本身就是保障農村基層民主的重要手段。四川省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副研究員黃澤勇也認為,“村民公約”是在村民自治的基礎上嘗試社會管理創新的有益探索,符合《村民委員會組織法》規定的形式。“大多數村民同意這個公約,説明公約內容符合農村居民追求公序良俗的願望,從這一點上看,公約是值得肯定的。”黃澤勇説。
然而,我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第二十七條第二款規定:“村民自治章程、村規民約以及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的決定不得與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的政策相抵觸,不得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和合法財産權利的內容。”惠民政策的享受條件,國家及相關部門本有明確規定,而“村民公約”加入道德門檻,是否會與國家的法律法規相違背?
對此,東坡區委政策研究室主任彭靜梅認為,“村民公約”中涉及的惠民政策僅限于需要經過民主評估才能享受的補充性政策,對於諸如城鄉醫療救助、農作物良種補貼、種糧農戶直補這一類的農業産業和城鄉保障政策,沒有也不便被納入到民主評估的範圍中。而“村民公約”的實質是為補充性政策的民主評議環節加上一把“道德鎖”,讓民主評議的標準更加細化,這完全在村民自治的範圍中,並不違背現行法律法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