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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為一個農業大國,“三農”問題關係到我國經濟發展、社會穩定、國家富強。近日,中央1號文件正式公佈,中央政府再次把目光聚焦農業。在這份長長的文件當中,土地確權是其中的重要話題。按照要求,全國農村土地確權要在五年內完成農村土地確權頒證工作。土地確權就是讓農民的土地像城裏居民的房産一樣擁有身份。這將為下一步土地流轉和上市交易打基礎,更重要的是這關係到數億農民的切身利益。土地是農民最重要的資産,土地確權將為農民帶來怎樣的變化?[詳細]
以往農民無産權、無財産性收入,在土地確權之後,農民的收入將從以前的單一種植收入向土地分紅、種植養殖收入、租房收入、打工收入等多元化結構轉變,並且可以與金融資本融合産生更大的效益。
美國家庭農場平均為3500畝,我們一戶10畝。有人認為種地要集體經濟,要合作化。可制度經濟學認為簡單的生産方式配以複雜的生産組織形式,其微薄的生産收入小于組織成本,難以為繼。耕地要確權,要流轉集中,要家庭農場。老路不能走!
農村有三塊地——分別是宅基地、農民承包地、集體建設用地。我們所説的土地流轉是指農民的承包地。目前,全國農民承包地流轉不到20%,其中大部分是農民直接流轉的。今後將逐步規範化,有法律的保證。今年一號文件就提出要為農民土地的流轉提供更好的服務。
土地確權,農村土地有了“身份證”
首先必須依憲法確定土地村社共同體(村民)集體所有權。在這個基礎上,是平均到家庭承包還是職業農民集中承包,是有償承包還是無償承包,是優先內部承包還是對外發包,包起多少年,有村民共同體民主決策好了。我不同意虛化集體所有權的承包權物權化確權!
我和大家一樣,當初一怕土地流轉沒有自己種划算,二怕流轉費用到不了手,三怕工作沒保證。現在大家這些顧慮沒有了,卻在擔心好景不長,擔心參與農村土地流轉的公司不幹了,到時我們怎麼辦?
陸續開展的新一輪農村集體土地確權登記工作試點是為農民做好事。但農村集體土地還將大幅增值的消息也逐漸傳開,農民對於土地將更加看重,原來一些隱性矛盾也將在確權中凸顯。確權工作難度將大大增加。
確權登記頒證是為了清晰産權,保護農民的財産權益。農村宅基地在本集體經濟組織內部是可以流轉的,但你要賣給本集體經濟組織之外的人,那是不可以的。如果宅基地可以賣給社會上任何人,那就是商品房,這個土地的性質就變了。小産權房之所以違法,是因為它不符合規劃,跟所有權沒有關係。至於説到農村土地不能抵押問題,這裡也存在一個誤解。在以小農經濟為主的國家,大部分農村靠的是政策性金融和合作金融,不需要抵押物,靠村民提供的有效信用來貸款。我不贊成拿農民的住房和土地去抵押,為什麼?因為法律不允許。
很多人懷疑農民的自治力,實際上這種認識是錯誤的。農民解決土地問題的能力,可以在市場中培育出來。比如在北京宋莊,農民之前幾千塊錢賣出的土地,之後便想收回,就是覺得賣出的價格太低了。只要市場存在,農民就會有意識地去保護自己的權利。實際上,在徵地補償等方面的標準本身就存在諸多不合理的地方,政府也會利用級差地租形成對土地財政的依賴。但如果多渠道供地的話,只要按照規劃去做,確定哪些用地可以進入市場,哪些用地不可以進入市場,讓農民按自己的意願去交易,就能減少地價飛漲、地王頻出的現象。
鼓勵農業適度規模經營,絕不是肯定土地私有化,也並不鼓勵工商企業大面積長期租種農民土地。我國農村人多地少的狀況還沒有改變,土地私有化極易造成大量的失地農民,可能危害社會穩定。工商資本長期租種農民土地,也極易造成土地用途發生變更。資本的逐利性決定了,工商資本並不願意長期從事利潤較低的基本種植業,長期租用土地容易出現“非糧化”、“非農化”傾向。現實中,部分企業就以發展農業的名義要地、圈地,並在租賃的土地上蓋別墅、建度假村。這種做法將直接危及我國農業的基礎地位,值得高度警惕。
允許農村土地自由交換,不但能極大地提高農村土地資源使用的效率,而且能夠增加農民在土地增值中獲得的收益,為農民進城積累資本。 [詳細]
土地是農民最重要的資産,自由買賣農村土地,不僅將改變農村土地用途,農民也將喪失最終的退路和保障,極不利於農村和整個社會的穩定。 [詳細]
農民進城有很多種方式,不應該與土地的産權挂鉤。在這個基礎上,農民可以把土地處置掉,比如賣掉、流轉掉,也可以用土地來換保障,也可以保留自己的産權。這些選擇都是農民的權利,與土地産權無關。政府做得好的話,總的來説應該是歡迎農民進城,並給出若干種可能性和選項。但是現在一些地方的做法是逼著農民進城,通過居住集中、耕作集中等方式,要收走農民的土地産權,或者要用城裏的社會保障等福利來美其名曰“換走”農地的土地産權。這事實上都是用所謂的表面合理理由來“剝奪”農民,其目的不是“利民、福民”。農民進城幾乎什麼都沒有,是兩手空空而來,因為沒給他完整的土地産權,沒法變現。要知道,産權是在交易的過程中才得到實現的。
資本化的土地資源如分配和使用得當,完全可以支付消除城鄉二元結構、促進城鄉經濟社會協調發展、實現農業現代化所需的運作成本,從而使農民能真正享有其土地增值收益中應得的份額,合理分享城鎮化的“紅利”。讓農民遷離世代居住的家園和改變長期形成的生活方式,必須順應經濟社會發展規律和尊重農民的意願,要警惕出現新一輪剝奪農民土地的傾向,不能剝奪農民作為用益物權人對承包地和宅基地依法享有的財産權利,違背農民的意願搞大拆大建。我認為,應創造多個商住用地的供地主體,把建設用地的一部分開發權讓給農民,在符合規劃的前提下,農民可以自己經營,或與開發商合作,政府來徵收地産稅或物業稅,以稅收來調節收入分配。
中央三令五申禁止濫徵濫佔農民土地,但地方政府在招商引資過程中的長期親資本政策已經形成“路徑依賴”,再加上金融和地産之間的結合在任何體制下都是天衣無縫的,中央實際上沒有手段去控制這種緊密結合。由此,出現宏觀調控的兩難:現在中央如果強力控制地産價格暴漲,那地方政府圈地套現獲取實際資金額度和收益就會下降,地方政府融資平臺的累積債務危機就會爆發;如果不調控地産價格,就會出現類似日本上世紀90年代初遭遇泡沫崩潰的結果。這個兩難的調控到現在為止還是兩頭受氣,中央政府的平衡術已經做到極致了,已經很藝術了。因此,今天的土地問題根本不是私有化不私有化的問題,而是如何打破金融資本和地産資本結合的國際性難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