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網10月20日報道有關原中國二戰勞工及遺屬狀告日本政府、長崎縣與三菱綜合材料等兩家公司一案,20日福岡高級法院下達了二審判決,審判長牧弘二維持了一審判決,駁回了原告的上訴。索賠的原告為二戰期間被強擄至長崎因被迫從事煤礦作業或核爆而傷亡的10名原中國勞工及遺屬。
牧弘二審判長就判決理由指出,“(原告等)在被強擄並強制勞動過程中遭受了極大的精神與肉體痛苦。”但遵循去年4月日本最高法院作出的“在《日中共同聲明》中,個人索賠權已被放棄”這一最終司法解釋,牧弘二認為即使被告有採取自願救濟措施的餘地,原告也無法通過法律途經進行索賠。
去年3月,長崎地方法院在一審判決中承認了4方被告的違法行為,但以原告受害至今已過去20年,超過了索賠申請權有效期為由,駁回了原告的索賠請求。原告方後將原先索賠的總額2億日元(約合1348萬人民幣)減至100萬日元(約合6.7萬人民幣)再度上訴。
為了解決此次的問題,審判長牧弘二曾於今年2月試圖使雙方達成和解,但協商終因日本政府的拒絕等原因而破裂。
根據判決,本案原告等被強擄至長崎縣3個煤礦,被迫從事超負荷勞動。其中兩人被監禁長崎市長崎監獄浦上支所,後在核爆中死亡。(瘦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