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犯之一湯海仁出庭受審。
李自慶 攝
南京某公司經理王先生在南京江寧一家銀行的自助取款機上打算取1萬元錢時,原本有46萬元的卡,此時竟顯示餘額不足。警方接王先生報案後,組織力量破獲了此案。原來,一夥犯罪分子在取款機附近安裝讀卡器、MP4,竊取了王經理的卡號和密碼,然後又用複製假卡的手段從其賬戶上支取或消費了鉅款。儘管案件偵破了,但王經理的損失卻無法挽回。今年9月,他一紙訴狀將涉案銀行告上南京市鼓樓區法院,要求銀行賠償全額損失。11月26日,鼓樓法院對此案作出一審判決,王經理的訴訟請求獲得全部支持。法院判決銀行敗訴的理由是:該銀行自助銀行在安全防範上存在技術缺陷,未能履行應負的保護儲戶存款安全的義務。據介紹,類似案件判決銀行全額賠付的在全國並不多見,在南京尚是首次。
[竊賊很“牛”] 盜密碼造卡盜走46萬
時年35歲的王先生是一家建設集團公司的項目經理。去年12月6日下午,王經理到某銀行江寧分理處,準備取款1萬元,結果發現卡上僅剩下2800元,而他的卡上應該有46萬多元。到了晚上,卡內餘額僅剩下800元了。王經理感到情況嚴重,當即向警方報案。警方偵查發現,12月3日至5日三天,王經理借記卡先後有18筆取款和消費,總額達46萬餘元,取款和消費地點分別是北京和南昌。民警根據截獲的線索,迅速趕到江西省余幹縣秘密布控。今年1月11日,嫌疑人湯海仁落網。
湯海仁交代,他4年前曾來寧打工,沒多久就離開了南京。去年12月1日,他和堂兄湯仁才、同夥華里(綽號)等5人經過密謀,于當晚12時許開車來到南京。次日中午,幾個人經過踩點,在熱河南路某銀行分理處玻璃門刷卡口上裝了讀卡器,並用雙面膠將一隻帶攝像頭的MP4固定在取款機上方,通過這些設備竊取了王經理的卡號和密碼。回到旅館後,“華里”用自帶的設備複製了兩張銀行卡,回到銀行一查,卡上竟有46萬元,一夥人興奮得都要昏過去了。為安全起見,幾個人沒敢在南京取款,而是分別在北京和南昌取款和消費。在南昌百貨公司一金銀首飾櫃臺,他們用刷卡支付的方式,購買了40余萬元的金條及金銀首飾。回到余幹縣後,他們即對一大堆金器進行了分贓,湯海仁分到300克金條、一批金銀首飾和3300元現金。分完贓後,幾個人各奔東西。由於湯海仁和另3名同夥相處時間短,以致連他們的真實姓名都不知道,他落網後,包括他堂兄在內的另4名同夥仍在逃。
[儲戶索賠] 我不存在任何過失
錢被盜後,王經理找到了銀行,要求對方承擔全部損失,“我從未洩露密碼,也未丟失身份證件,取款時嚴格按照規定操作,不存在任何過失。”但銀行不願賠償。案件偵破後,銀行更加理直氣壯了,“這是刑事犯罪,不是取款機的技術漏洞造成的,你的錢應該向犯罪分子追索。”當時臨近春節,許多民工追著王經理要工資,王經理萬般無奈只好不停找銀行要錢,銀行沒辦法,只好先借給王經理23.2萬元發民工工資。今年3月12日,王經理無奈將某銀行下關支行告到下關法院,要求對方承擔自己的全部實際損失並支付存款利息。
因涉及刑案審理,4月30日,下關區法院裁定中止了民事案件審理。6月5日,鼓樓區法院審結刑案,以信用卡詐騙罪判決被告人湯海仁有期徒刑10年6個月,並處罰金10萬元。在刑案中,鼓樓區法院認定湯海仁一夥共盜取王經理428709.50元。在北京盜取的35140元沒有被認定,因為監控資料中顯示的取款人用羽絨服的帽子套住了頭,湯海仁觀看錄像後不能確認此人是自己的同夥。因某銀行下關支行沒有法人資格,案件恢復審理後,王經理撤回起訴,於今年9月下旬將具有法人資格的某銀行河西支行告上鼓樓法院,訴訟主張則同先前一樣沒有變更。
[銀行喊冤] 自助銀行安全符合規範
在案件審理中,王經理認為,他和銀行是合同關係,銀行有義務保護好儲戶的資金安全。刑案的發生是因為銀行在技術和安全管理上存在瑕疵或疏忽,因而被犯罪分子所利用,他並無過錯,銀行理應承擔他的全部損失。銀行則認為,他們嚴格遵守相關監管部門的規定,自助銀行網點的安全防範設施符合規範,也通過多種形式提醒儲戶妥善保管借記卡密碼,王經理借記卡的存款被盜是因他沒有妥善保管密碼所引起,其自身具有過錯,在北京支取的35140元,也有可能是王經理自己取的。
經法院查實,這筆款在北京的取款時間為2007年12月3日22:22至12月4日00:33之間,取款人係在該行北京天緣公寓支行所屬的取款機上分14次提取。而當晚這個時段,有證據確認王經理人在南京。案件審理中,被告銀行還提供了南京市公安局2007年12月24日頒發的安全防範設施合格證、取款機操作指南、櫃員機界面提示,以證明其履行了保護儲戶存款安全的義務。對此,王經理認為,這並不能證明自助銀行交易場所就能夠有效保障儲戶的資金安全。由於雙方的分歧太大,導致法庭調解失敗。
[法院判決] 銀行技術有缺陷應“全賠”
11月26日,鼓樓法院對案件作出一審宣判。法院審理認為:王經理在銀行辦理了無存摺借記卡,即與銀行建立了儲蓄合同關係。根據儲蓄合同的性質,銀行負有按照儲戶的指示將存款支付給儲戶,或者儲戶指定的代理人,並保證儲戶借記卡內存款安全的義務。王經理的存款被犯罪分子通過技術手段盜取,充分説明被告的自助銀行從技術上尚無法充分保護儲戶的存款安全,應對王先生被盜款項承擔給付責任。王經理卡號在北京的取款時間,距王經理在光華路取款的時間尚不足兩個半小時,王經理完全不可能自己或委託他人再到北京取款,因此,王經理在北京被支取的35140元,應認定並非王經理或其指定的代理人所為,故被告銀行仍應就35140元向王經理承擔給付責任。
對於銀行所提供的安全防範設施合格證,鼓樓法院認為,這並不能證明自助銀行足以保證儲戶存款安全,其提供的業務登記表、操作指南、櫃員機界面提示,也無法證明係因王經理過錯而致卡內存款被盜取,所以,被告銀行抗辯稱,其不應承擔因犯罪行為給王經理造成資金損失的民事責任,不予採納。最終,鼓樓法院根據查明的事實和上述認定,依照我國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條之規定,支持了王經理的全部訴請,被告銀行將給付他全部46.3萬餘元的損失及相應利息,但王經理從銀行處的借款23.2萬元應從支付總額中扣除,銀行的利息支付也將不計這筆本金。
[法官答疑] 儲戶若擔責顯失公平
此案為什麼要這樣判?如此判決的價值又在哪?記者採訪了該案主審法官丁廣。
記者:自動取款機罪案高發,您認為銀行主要的責任在什麼方面?
丁法官:銀行自助取款機因技術和管理缺陷而導致儲戶存款被盜取的現象,並非本案被告一家銀行存在。2001年6月,鼓樓法院就判決了南京市首起針對銀行取款機的犯罪案件,當時引起了社會的廣泛關注。儘管銀行一再防範並增加取款機的技術含量,但類似的犯罪卻有增無減。僅去年一年,公安部對類似案件掛牌督辦的大案就有6起。銀行取款機的技術含量提升了,犯罪分子的犯罪手段也會跟進。犯罪分子之所以得逞,與銀行防範不力、取款機技術性能達不到最高要求有必然因果關係。比如,取款機不能識別偽造卡,這不能不説是技術上的缺陷。
記者:為什麼銀行要替犯罪分子“埋單”呢?
丁法官:從本案來看,被告銀行隸屬的總行在全國範圍內設置自助櫃員機,是一項既能方便儲戶存取款,又能提高自身工作效率並增加市場競爭力的重要舉措,其本身也能從中獲取經營收益,因此人機交易中的交易風險,應當由設置櫃員機的銀行承擔。在儲戶沒有任何過錯的情況下,卡上的錢被犯罪分子盜取還要儲戶承擔責任,這顯然有失公平。
記者:據我們了解,南京以前類似判例都是銀行僅僅承擔部分賠償責任,這次“全賠”有什麼意義?
丁法官:此案判決的示範意義就在於,銀行與儲戶之間形成合同關係,既然銀行明知在技術上不可能絕對保證儲戶的資金安全,而仍要使用無人值守的自助取款機提供經營和服務,那麼在儲戶不存在任何過錯的情況下犯罪分子竊取了儲戶的資金,銀行就應當承擔儲戶的全部損失,這並不是複雜的道理。當然,如果儲戶存在過錯,那也不應是“全賠”。
通訊員 李自慶
本報記者 羅雙江
■相關案例
銀行承擔三成責任
去年12月11日,南京市民宋先生到南京某銀行卡子門分理處ATM機上取款,操作一半時機器停止。他發現ATM機上貼著一份“溫馨提示”,並附有客服電話。宋先生按該號碼打過去詢問,並按對方的解答操作完畢後不久,發現自己卡上有4.9萬餘元被轉入他人賬戶,後警方證實該ATM機上的“溫馨提示”是犯罪分子所為。宋先生通過客服電話聯絡上了被告銀行,民警和宋先生均要求銀行凍結對方賬戶中的資金,但均被銀行以無法凍結為由拒絕,導致宋先生被騙資金全部被取走,宋先生隨後狀告銀行要求賠償。法院審理後認為,宋先生本人存在疏忽,但銀行方也應承擔30%的責任,最終,判決銀行賠償宋先生一萬四千余元損失。
銀行賠償八成損失
2006年9月11日晚10時許,廣州市民蔡先生持儲蓄卡到某自助銀行取款,他在門禁設備刷卡進入時,設備系統提示需輸入密碼,蔡先生輸入密碼後,自助銀行門沒有打開,蔡先生隨後離開。三天后,蔡先生前往該行取款時,發現存摺內的款項被他人以ATM取款和轉賬的方式共取走3.5萬元。原來,事發自助銀行門禁設施被他人裝置了其它儀器。隨後,蔡先生一紙訴狀把某銀行告上法庭。要求銀行賠付他被盜取的存款損失。今年2月,廣州市中院作出終審判決,銀行未盡安全保障義務,須為此承擔違約責任,賠償蔡先生賬戶資金損失的80%。
責編:張仁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