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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地法院爭審同一案 牽扯5法院都判本地企業勝

 

CCTV.com  2008年12月02日 16:51  進入復興論壇  來源:四川新聞網  

  四川新聞網12月2日報道 歷時4年半,四川、山西兩地5個法院牽扯其中,並上報到最高法院和全國人大常委會。同一官司,結論卻是,達州中院判決山西一公司違約賠償100多萬元,而山西當地法院判決達州一公司違約賠償100多萬元。

  先後做出的兩份判決截然相反,而當事雙方也在不同的法院之間不斷變換著勝利者的角色。

  不久前,此案告一段落,達州公司敗訴。而直到現在,該公司老總劉先生仍在蓉奔波,為他經歷的4年半的“奇案”申訴。

  案件進程

  波折1一案多審

  同一官司 兩地法院先後立案

  2002年4月,達州市雙喜輪胎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達州雙喜)開始銷售山西雙喜貿易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山西雙喜)生産的輪胎。2003年,雙方先後簽訂《輪胎銷售合同》和《供銷協議》。其中《輪胎銷售合同》約定:“如發生合同糾紛,協商無效時,在山西雙喜所在地法院訴訟解決。”《供銷協議》又約定,“合同發生糾紛時,應協商解決,協商不成,達州雙喜違約,在山西雙喜所在地法院裁決;山西雙喜違約,在達州雙喜所在地法院裁決。”

  合同履行中,雙方因貨款支付、發貨數量、時間等問題産生諸多摩擦。2003年10月,山西雙喜停止向達州雙喜供貨,導致達州雙喜之前接的訂單被迫違約,金額達數十萬元。

  2004年3月1日,在協商無果後,達州雙喜向達州中院起訴山西雙喜違約,索賠多付的貨款、違約金等各項損失160余萬元。而在收到達州中院的傳票後,山西雙喜依據同樣的事實,向當地的山西陽曲縣法院起訴達州雙喜違約,要求違約金等共計103萬餘元。

  同一合同違約案,四川和山西的法院都已立案,兩地法院管轄權大戰一觸即發。

  波折2爭奪管轄權

  兩地法院均駁回當事方異議

  2004 年3月,山西雙喜向達州市中院提起管轄權異議。山西雙喜認為,根據《輪胎銷售合同》,應由山西雙喜所在地即山西當地法院管轄,達州中院應將案件移送給山西當地法院。對此,達州中院迅速裁定駁回,認為達州中院比陽曲縣法院先立案,所以達州法院享有管轄權。山西雙喜不服裁定又上訴到四川省高院,但四川省高院裁定達州中院享有管轄權。

  另一邊,達州雙喜也向山西陽曲縣法院提起管轄權異議,認為《供銷協議》同時約定兩地法院都有管轄權違反法律規定,應屬無效,應視為雙方沒有管轄權的特別約定。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應由被告所在地和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轄,而雙方一直是在達州雙喜庫房交貨,因此達州法院有管轄權。當時達州中院已立案,陽曲縣法院屬重復立案。陽曲縣法院應將此案移送達州中院一併審理。

  對此,陽曲縣法院認為,此案的合同履行地應為太原市,而太原中院指定陽曲縣法院管轄,所以他們有管轄權,隨後駁回了達州雙喜的管轄權異議。

  由於四川省高院的裁定屬終審裁定,立即生效。2004年7月,達州中院認為自己取得管轄權的情況下,公開開庭審理此案。2004年11月,達州中院缺席判決山西雙喜敗訴,賠償達州雙喜違約金等各項損失共計100萬餘元。

  波折3上報最高院

  爭議未決 先判的剝奪審理權

  案件並沒在此止步,山西陽曲縣法院駁回達州雙喜的管轄權異議後,仍通知達州雙喜到庭應訴。

  面臨著兩地法院各自為陣的局面,達州雙喜就管轄權問題向太原中院上訴。太原中院發現兩地法院産生管轄權爭議,便通過山西省高院將此案上報到最高法院。而四川省高院也將此案上報,兩地法院的管轄權爭議上升到最高法院。

  2005 年5月,最高法院正式下發通知,此案由山西陽曲縣法院管轄。最高法院認為,兩地法院各自受理的案件係同一法律事實所産生的管轄權爭議案件,應當合併審理。達州中院在此案管轄權爭議未解決的情況下,搶先作出一審判決,違反《最高法院在經濟審判工作中嚴格執行民事訴訟法的若干規定》的第4條,即“兩個以上法院如對管轄權有爭議,在爭議未解決前,任何一方法院均不得對案件作出判決。對搶先作出判決的,上級法院應以違反程序為由撤銷其判決,並將案件移送或指定其他人民法院審理,或者自己提審。”

  最終,最高法院將此案指定由陽曲縣法院審理。最高法院解釋道,雖然《供銷協議》變更了之前《輪胎銷售合同》中的約定,但因變更內容違反法律規定無效,所以仍應按《輪胎銷售合同》執行。此後,達州中院的判決被依法撤銷。

  波折4申請再審

  山西高院“終審” 山西企業勝

  和達州中院的判決相反,2006年6月,陽曲縣法院判決達州雙喜違約,賠償山西雙喜103萬餘元。但達州雙喜老總劉先生認為,根據最高法院通知,陽曲縣法院審理內容既包括山西雙喜狀告達州雙喜索賠案,還包括達州雙喜狀告山西雙喜索賠案,依法雙方應互為被告和原告。但該判決書中,只將山西雙喜列為原告,而達州雙喜被列為被告,最後在判決山西雙喜完全勝訴外,還“駁回被告達州雙喜所有訴訟請求。”而依照我國民事訴訟法,只有原告能提出訴訟請求,判決書中根本不應出現“駁回被告訴訟請求”的字樣。

  達州雙喜據此尋求再審。幾經週折,今年初,達州雙喜通過6名全國人大代表聯名上書並通過全國人大常委會轉給最高法院,由最高法院將此案轉到山西省高院。

  今年9月,山西省高院裁定,駁回達州雙喜的再審申請,認為雖然判決書中僅將達州雙喜列為被告有所不妥,但不影響案件的實體判決。

  由於申請再審是錯案糾正機制中最後一項當事人相對可掌控的程序,山西省高院的裁定意味著這場官司到此告一段落。四川雙喜也從原來的完全勝訴轉為完全敗訴。

  專家觀點

  本地司法幫助≠司法地方保護

  針對此案,四川大學法學院教授王建平認為,從該案結果看,可能是一方錯了、一方對了,也可能兩方都對了一部分。而背後不排除有的法院搞地方保護的嫌疑。法院對本地企業提供司法幫助本無可厚非,但如果變為司法地方保護,可能會讓當地企業獲得一時的利益,但從長遠來看,對企業的自身發展和當地形象仍會有一定的負面影響,同時也對我國司法統一造成損害。

  專家支招

  1.合同約定很重要

  “當事人可在合同中約定一個第三方法院來管轄,避開可能的地方保護問題。”王建平説,我國民事訴訟法規定,合同雙方當事人可以在書面合同中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法院管轄雙方的合同糾紛。企業今後在簽訂合同時,如果不能約定由本地法院管轄,可以嘗試約定在雙方以外的第三方法院管轄。第三方法院因為不牽扯兩地利益,在審理中更能保持中立。

  2.申請仲裁恐更好

  “打官司也不一定只能到法院,選擇仲裁可能效果更好。”王建平説,打合同官司除了到法院外,還可以選擇仲裁。遍佈全國各大城市的仲裁機構,人員也是由大學教師、專職律師以及相關行業的專業人士擔任,本身素質較高,受當地影響也較小,更能中立審理。

  同時,仲裁機構的選擇不受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等地方的限制,可以選擇任意的仲裁機構管轄,給當事人更大的選擇餘地。

  3.最好聘當地律師

  在當地打官司,請當地律師也很重要。雖然法律都是一樣,但各地法院總有自己的辦案風格,當地律師更容易根據情況作出適當應對,同時也便於在當地取證等工作。

  4.退一步海闊天空

  “打官司妥協未必就比對抗贏得少。”王建平説,此案打了4年半,雙方都投入了大量人力、物力。由於打官司,雙方失去了進一步合作的機會,甚至還可能錯失與其他夥伴合作的良機。此案中,雙方都是商人,如果能學會相互妥協,一定能贏得更多。

責編:孫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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