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寧波“許霆案”一審判決 兄弟倆雙雙被判刑

 

CCTV.com  2008年07月16日 12:06  進入復興論壇  來源:錢江晚報  

    利用ATM機出錯,寧波唐氏兄弟將銀行卡裏的4.49元“轉”成了225萬元。昨天,寧波市中級人民法院對這起引人關注的寧波“許霆案”進行了一審判決:哥哥唐風軍因盜竊罪判處有期徒刑7年,並處罰金人民幣5萬元。弟弟唐風光因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被判處有期徒刑2年,並處罰金人民幣1萬元。

    案件回放 一夜間4.49元轉成225萬元

    2007年1月28日晚,湖南民工唐風軍到寧波市鄞州區一家銀行ATM機上,打算將弟弟唐風光借記卡裏的4.49元餘額轉到自己的借記卡裏後,就把弟弟的卡登出。

    在輸入轉賬金額時,他將4.49元誤輸成49.49元,沒想到操作竟然成功了。唐風軍隨即查詢弟弟借記卡內的餘額,竟然顯示為負45元。他又將這45元進行轉賬,餘額變成了負90元。但他知道,借記卡是沒有透支功能的。

    於是,他以等於或者小于卡內餘額的金額,連續17次瘋狂轉賬,當晚就轉人民幣135萬餘元。第二天,他用同樣的辦法,又將90余萬元轉入自己的借記卡內。

    隨後,唐風軍和弟弟將自己卡裏的50多萬元轉到了一張新辦的卡裏,兄弟倆又一口氣跑了10多家銀行,通過銀行櫃臺共取走現金579500元。

    1月31日,唐風軍打電話給銀行,查詢弟弟銀行卡的情況,工作人員驚訝地發現,那張“神奇的卡”上,顯示餘額為負200多萬元。當晚,唐氏兄弟被逮捕。

    寧波市檢察機關經過1年多的定性討論後,於今年3月26日以涉嫌盜竊罪對唐氏兄弟依法提起公訴。4月15日,寧波市中級法院開庭審理此案,4名辯護律師聯手為唐氏兄弟作無罪辯護。

    法庭辯論 哥哥惡意轉賬?銀行認可交易?

    在法庭上,兄弟倆堅稱“我們不是偷,是借。”但法院認為,唐風軍以非法佔有為目的,秘密竊取公共財産,其行為已構成盜竊罪。

    “唐風軍明知ATM機出錯的情況下,仍多次惡意轉帳,而且開始他是打算將餘額轉帳後登出這張借記卡,他後來的行為與他的初始意圖相悖,所以認定他犯有盜竊罪。”主審法官解釋。

    庭審中,唐氏兄弟其中一位辯護律師張忠元稱,ATM機相當於24小時自助銀行,銀行卡轉賬成功,代表銀行認可這些交易,所以,唐風軍的行為不符合盜竊罪的要件之一——秘密竊取。

    但法院認為,唐風軍轉帳得以操作成功,是由於銀行系統技術上存在差錯,且當時銀行工作人員也不知道系統存在錯誤,唐風軍也自認為銀行並不知道他實施了這樣的行為,屬於“秘密竊取”。

    而公訴機關指控唐風光的盜竊罪,法院認為不當,應予以糾正。“唐風光明知哥哥採用非法手段獲取贓款,仍應唐風軍的要求,共同參與另行開戶,供哥哥轉移贓款67萬元,並共同提取部分款項的行為,應以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論處。”

    張忠元律師得知判決結果後,仍堅持被告無罪,他説:“我們不排除繼續上訴的可能。”

    法官釋疑 對唐氏兄弟判得很輕了

    按照我國《刑法》對盜竊罪的規定,盜竊金融機構且數額特別巨大的,處無期徒刑或死刑。對唐風軍7年的量刑顯然遠遠輕於法定刑。

    “輕判主要是鋻於對被告的主觀惡性和社會危害兩方面要素衡量後做的決定。”主審法官説,本案的發生是唐風軍在銀行自動櫃員機出現異常情況下産生犯意,不屬於有預謀犯罪,而且本案的發生存在一定的偶然性,兩被告人犯罪的主觀惡性不大,案發後贓款已被全部追繳,對社會的危害程度不大,所以對兩被告人均是在法定刑以下判處刑罰。

    法院同時表示,以上判決要依法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準後才能生效。

    專家説法

    銀行也應負起法律責任

    “最近因為ATM機出錯,取款人惡意取款的案件發生了幾起,廣州的許霆案幾乎成為這類案件的代名詞。這類案件之所以引起大家的關注,是因為每個人都可能成為許霆,在面對誘惑的時候,許多人都會有類似的衝動,所以許霆們會得到眾多的輿論支持。”浙江萬里學院法學院副院長丁寰翔説。

    “現在更多人關注的是,當用法律來懲罰許霆們的時候,銀行是不是可以逍遙地在一旁冷笑?在這樣的案件中,銀行到底應不應該承擔責任,又應怎樣承擔責任?”丁寰翔認為,ATM機出錯,銀行也應該承擔管理和法律上的責任。

    在丁寰翔看來,ATM機出錯,銀行有管理上的疏忽,銀行的相關負責人本身就有行政責任。如果最後查證ATM機的出錯是銀行維護不利,而不是一些不可控原因造成提款人有可乘之機,銀行應該承擔一定的民事責任。

    由於目前法律規定的範圍內很難追究銀行的具體法律責任,不少法學專家和律師主張出臺相關法律、法規來規範。“出臺法律相對比較困難,目前比較可行的辦法是授權金融管理機構,比如人民銀行,出臺一些條例、規定,在ATM機出錯的情況下,遇到類似的‘許霆案’,如何追究銀行和惡意提款人的責任。”(徐潔)

責編:劉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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