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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職工駕車連撞六學生 承認動機為“報復社會”

 

CCTV.com  2008年04月17日 02:48  來源:生活新報  

  “我不是想撞人,是想自焚”

  昆明中院昨日公審“職工校園內駕車撞上6同學”一案 六名學生全部到庭 四學生提起民事訴訟

  為報復社會,他駕車在校園內連撞六名學生。昨日,這起震驚全國的“校園肇事案”在昆明市中級人民法院開庭審理,去年教師節前夜一手製造案件的被告人被控構成了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審理中,他多次承認其作案動機的確是為了“報復社會”。原來,未到退休年齡的他想申請提前退休,未獲批准,於是,這位名校後勤部門的材料保管員憤怒了。

  教師節前

  校內駕車連撞六人

  49歲的陳正偉明顯蒼老了許多,昨日下午14時15分,他被押進昆明市中級人民法院第二號多功能法庭時,朝旁聽席上望了望。以前,前來旁聽的同學或許沒幾個在學校注意過這位本校職工,作為後勤處材料保管員,陳正偉為人低調,平時沉默寡言,工作上還算兢兢業業,曾因表現突出而多次被評為學校的優秀員工,同時,他還是校工會委員、經濟審查領導小組成員。這一切止于2007年教師節前夜。

  昆明市人民檢察院的《起訴書》簡單載明了那夜發生的事情:被告人陳正偉因申請提前退休等問題未能得到解決,便産生了報復社會的想法。2007年9月9日22時,經事先預謀,他駕駛租來的雲AF2249銀白色大宇轎車 ,在昆一中校內科技樓南側一條東西走向的路上,故意撞擊下晚自習的學生,致使學生張笑予、劉秋戀、葉青、曹明詰、魯志平、張倩倩等六人受傷。作案後,被告人陳正偉將車駛到昆一中籃球場旁的停車場內,點燃車上的汽油準備自焚。學校保安人員與趕到現場的公安民警將火撲滅後,將其抓獲。

  經鑒定,張笑予傷情鑒定為輕傷甲級,劉秋戀傷情為輕傷甲級,葉青鑒定為輕傷,魯志平鑒定為輕傷,曹明詰鑒定為輕傷,張倩倩鑒定為輕微傷。同時,被告人陳正偉的行為造成了公私財産損失共計約27萬餘元人民幣。

  昆明市人民檢察院公訴人認為,陳正偉以危險行為危害公共安全,致5人輕傷,1人輕微傷,及公私財産重大損失,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115條之規定,即“以放火、決水、爆炸、投毒或者以其他危險方法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産遭受重大損失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辯護人稱

  預備階段犯罪終止

  庭上,針對公訴人指控,被告家屬為其委託的辯護人提出一個出人意料的觀點:同意指控的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但被告作案的情形屬於犯罪預備階段的“犯罪終止”。

  辯護人稱:被告人的罪行不應適用刑法第115條,而應該適用地114條,即”放火、決水、爆炸、投毒或者以其他危險方法破壞工廠、礦場、油田、港口、河流、水源、倉庫、住宅、森林、農場、谷場、牧場、重要管道、公共建築物或者其他公私財産,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因為,要造成人員重傷或死亡,才能達到“嚴重後果”。就財物損失來説,要達到直接損失在三十萬以上才構得成所謂的“嚴重後果”,象本案中昆一中所稱的損失,實際上並非“直接的財物損失”,而全部都是人員的治療費。

  辯護人這樣分析:案發之前,原本作案車輛是停靠在學校科技樓旁的下坡,考慮到從這裡從下去可能會傷害到更多的人,被告便把車挪了挪,撞人行為發生在這之後。還有關鍵的一點,被告本來是計劃在教師節作案,考慮到教師節人太多,便改在了教師節前一天。這其實就是在犯罪預備階段的一種“犯罪終止”。

  公訴人指出:在正式作案之前,被告喝下了一整瓶茅臺酒,其目的就是為了“酒壯惡膽”,更好地開著車去撞人,被告人為了一己私欲不能實現,就製造出這樣一起驚人的案件,請求從嚴懲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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