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北京鐵路運輸法院受理一起旅客因質疑20%退票收費標準,狀告北京鐵路局侵犯消費者知情權和平等協商權一案。
2008年3月18日,原告徐建國通過北京某票務中心訂購了二張3月20日20時30分的Z67次北京西至黃州的硬臥火車票,其中一張中鋪,價值265元,一張上鋪,價值256元。同年3月19日晚,徐建國和同事因故不能按時到黃州出差。同年3月20日8時10分許,原告持火車票到北京西客站地下二層退票窗口辦理退票手續,被告北京鐵路局按票價總額收取20%的退票手續費。原告徐建國質疑收費標準,被告的票務員告知原告這是執行鐵道部《鐵路客運運價規則》收取的。
原告認為,被告強制收取退票費違背了平等協商的原則,被告收取原告20%的退票費,原告在購票時被告的代理商和火車票的正反面未作説明,其行為完全剝奪了消費者知情權和平等協商權。且鐵道部頒布的《鐵路客運運價規則》的效力明顯小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和《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相關規定。故請求法院判令被告北京鐵路局返還退票費104元,並承擔本案訴訟費用。
本案將於4月17日公開開庭審理,屆時將進行網絡圖文直播。
責編:居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