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網北京2月26日電(記者 李京華)北京一13歲的少年私自在蘇寧電器花2600元買了一台MP4,其母宋女士發現後,以孩子的名義將蘇寧電器告上法庭。北京市豐臺法院日前認定買賣合同無效,判決蘇寧電器返還原告2600元。
據法院介紹,2007年4月,這名少年未經母親同意,到蘇寧電器青塔店買了一台價值2600元的MP4。此後,宋女士帶兒子到蘇寧電器協商解決退貨,但遭到拒絕。宋女士向法院起訴,請求撤銷買賣合同並退款。
蘇寧電器公司在法庭上答辯稱,宋女士以孩子為未成年人為由請求撤銷合同,沒有法律依據,而且孩子的監護人也未盡監護責任,應承擔全部責任。
豐臺法院審理後認為,孩子在購買MP4時年僅13歲,是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而且從孩子所購MP4價值來看,屬數額較大,應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徵得其同意,而孩子在購買時未徵得其法定代理人同意,孩子購買行為應為無效,當事人因合同無效取得的財産應予返還。
責編:馮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