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CTV.com消息(360度):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曾以“盜竊金融機構罪”一審判處許霆無期徒刑,這一判決在社會上引起了一些爭議,現在我們來詳細回顧一下許霆案件的全過程。
2006年初,24歲的許霆從山西襄汾縣來到廣州打工,4月21號晚上10點左右,下班後的許霆與同事來到附近的自動取款機旁,用自己的工資卡取錢。
許霆辯護律師吳義春:“據他交待筆錄確認的情況,當時他那卡裏面是170多塊錢,他在櫃員機第一次按的時候多按了一個‘0’本來他取了100塊,但是他按多了一個‘0’就取出1000元了,一確認出了1000元。”
原本只想取一百塊錢的許霆,取款機竟然吐出了一千塊錢,許霆再次把卡插進取款機,發現自己的餘額竟然只少了一塊錢。
吳義春:“他又來了一次,又來一次,又出1000元,他就覺得這個很奇怪了,他就説那我就再試試看,當時就取了5萬來塊錢,反復的50多次。”
22號淩晨1點左右,許霆和同事郭某再次取款機前,許霆連續取款102次,銀行卡裏原本只有170多元的許霆,一共取出了17萬5千元,他的同事郭某則取款1萬8千元。4月25號廣州市商業銀行發現了自動取款機的異常,根據許霆辦卡的記錄,很快查到了他,此時的許霆已經攜款潛逃。2007年5月22號,許霆被抓獲。
2007年6月4號,廣州市天河公安分局正式對許霆刑事拘留,10月15號,廣州市人民檢察院向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指控許霆犯有盜竊罪,11月6號,廣州市中級法院正式開庭審理許霆盜竊案。2007年11月20號,廣州市中院作出判決:許霆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夥同同案人採用秘密手段,盜竊金融機構,數額特別巨大,行為已構成盜竊罪,遂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産。
許霆案一審宣判後,在社會上引發了不少爭議。許霆的辯護律師認為,許霆是以一個正常客戶的身份操作自動櫃員取款機取款的,既沒有篡改密碼,也沒有破壞機器功能,是在自動櫃員取款機程序默認的情況下,取得的款項,因此不能算是盜竊。
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在2008年1月16日根據刑法第189條的第三項的規定,撤銷原審判決,由原審人民法院重新審理。
責編:石光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