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日報訊 隨著12月10日香港高等法院再次預審龔如心遺産爭奪案期限的臨近,這起高達千億元的鉅額遺産之爭再掀關注熱潮,同時也令一直以來關於是否應開徵遺産稅的眾説紛紜話題又起。
早在2005年末至2006年,內地學界曾掀起過一段是否應立法開徵遺産稅的熱烈討論。當時國家信息中心經濟預測部發佈了一篇名為《收入分配體制改革:一場靜悄悄的革命》的報告,指出造成目前中國收入差距的一個重要原因,就是收入分配鏈條中的重要環節———遺産稅的缺失。但隨後財政部的有關負責人又在公開場合表示,遺産稅的開徵條件尚不成熟,近期沒有開徵遺産稅的立法計劃。
就遺産稅在我國的立法歷程來看,北洋時代曾曇花一現;新中國成立後,國務院1950年《全國稅政實施要則》規定要開徵的14個稅種中,就包括遺産稅,但限於時勢一直沒有正式開徵;1994年稅制改革時,遺産稅再次為人所關注,但僅開啟了十幾年的論爭;近年來,開徵遺産稅的呼聲一直很高,每年兩會上都有不少代表和委員提出開徵遺産稅的建議。而2005年末至2006年初,恰恰是香港地區取消遺産稅的時間。香港地區于2005年11月2日通過了《取消遺産稅條例》,並於2006年2月11日生效,正式取消了遺産稅。一時間,開徵和不開徵的兩種意見針鋒相對,不相高下。據中國財稅法學會會長劉隆亨回憶説,1994年遺産稅開徵已列入相關部門的立法計劃,並且討論過很多次,拿出了立法草案。但當時財政部一句“條件未成熟”,便擱置了下來,一擱就是13年。
早在古埃及時代就曾出現的遺産稅,無疑是世界上“古董”級的稅種,近代遺産稅制度則始於16世紀末的荷蘭。然而,並不是只有當代中國才有是否應當開徵遺産稅的爭論。人們都熟悉西方的一句稅收名言:世界上只有兩件事情是不可避免的,一是死亡,二是納稅。這句名言還有易被遺忘的下句:只有一件事情比死亡和納稅更不幸,那就是死亡與納稅相結合的産物———遺産稅。可見,在世界範圍內,贊成與反對開徵遺産稅的聲音從古至今都沒有停止過。
綜合目前國內對於開徵遺産稅與否的兩方面意見,認為開徵時機未到的反對意見主要集中在這樣幾條:一是産權制度基礎缺乏;二是技術標準難定,可能影響財富創造效率;三是中國人通常喜歡財産家傳,文化上難以接受強行徵收。而贊同者則認為:我國富人階層已經出現,開徵遺産稅有雄厚的現實經濟基礎;開徵遺産稅可以降低貧富差距;遺産稅還可激勵社會贈與,促進公益事業,並且彌補個人所得稅制的一些不足。
作為一個典型的針對特定富人階層的稅種,遺産稅的制度價值本身如何,這一點對於判斷是否開徵遺産稅以及何時開徵遺産稅至關重要。遺産稅的要義不在於籌集財源,也不在於普遍的社會公平,而是對應於人類本性固有心理的某種符號,來反映現代政府對社會正義原則的把握。據了解,近代遺産稅16世紀末出現後,直至西方普遍進入工業社會之後才得到政府的重視和採用,並且在發達國家演變到相對穩定的後工業社會過程中,起到了重要的“公正性”示範效應。而香港取消遺産稅,則反映了遺産稅在特定經濟體中的效率損失超過了公平的政策效果,對資本流動與企業經營産生過多負面影響,是政府在效率與公平之間權衡的結果。
在目前備受貧富差距問題困擾的中國社會,開徵遺産稅從其本意上來説應該沒有異議。但具體的稅制設計卻需要嚴格的標準,比如確定稅目時要限制好遺産的類型;遺産徵稅的起徵點要高,只能對那些超出繼承人生活需要之外的財産徵稅;立法精神上應樹立尊重遺産、合理對待遺産的觀念。“讓遺産稅像消費稅那樣,發揮特殊調節的作用,而不是對納稅人的普遍調節”。
不過,討論歸討論,在全國人大以及財政部的下一個五年財稅立法計劃中,均未列入遺産稅這一項。看來,遺産稅的開徵仍還是個沒有明確時間表的預期。( 陳晶晶)
責編:劉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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