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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日報訊 為提高再保險業務的安全性,中國保監會今天發佈通知,要求再保險分出公司建立完善的風險管理機制,同時對再保險業務的接受方提出了嚴格的標準。
通知規定,從2008年1月1日起,除核保險、航天保險外,合約再保險業務的首席接受人或合約再保險業務的最大份額接受人應為國有獨資、國有控股保險公司、或者最新財務實力評級至少應符合下列標準之一的保險機構:標準普爾評級不低於A-,穆迪評級不低於A3等。
責編:劉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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