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記者 李志華 通訊員 施旭東 曹建新)日前,就通州原農林局局長受賄一案,通州法院作出一審判決:原通州市農林局局長張斌犯受賄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年,並處沒收財産人民幣10萬元。
經審理查明:張斌在擔任通州市農業局局長、通州市農林局局長職務期間,先後5次收受下屬單位通州市植物保護指導站所送賄賂,計人民幣29000元;先後9次收受本局下屬企業通州市正大農藥化工有限公司(前身通州市正大農藥廠)董事長吳頂漢所送賄賂,計人民幣58000元;2005年10月至2007年4月,在該系統組織實施的蔬菜基地棚架設施工程、下屬單位通州市植物保護指導站實驗樓改造,及其附屬工程、下屬單位通州市土壤肥料技術指導站實驗室改造工程及該局辦公大樓維修等工程中,先後6次收受季昌忠所送賄賂,計人民幣305000元。
法院認為:張斌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賄賂人民幣392000元,為他人謀取利益,其行為依法構成受賄罪。
責編:王玉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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