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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8萬元存款被冒領 市民狀告銀行一審勝訴

 

CCTV.com  2008年06月12日 16:52  進入復興論壇  來源:新華網  

  新華網廣州6月12日電(記者 賴雨晨)佛山市民潘某128萬元存款被冒領,因此將銀行告上法院。近日,廣東省佛山市禪城區人民法院對此案作出一審宣判,判決被告某銀行佛山綠景支行向潘某全額賠付128萬元,並按活期存款利率支付相應利息。

  據法院審理查明,原告潘某以個人名義在被告銀行處開設一張設有密碼的儲蓄存摺。2007年11月19日,一名自稱陳永的客戶在該行開辦了個人賬戶。隨後,銀行為陳永辦理了轉賬業務,將原告潘某賬戶內128萬元轉賬到陳永賬戶。潘某發現存款被冒領後多次與銀行交涉無果,遂向法院起訴,要求被告立即支付其存款人民幣128萬元及相應的利息。潘某提交法庭的存摺原件中明確記錄最後一筆業務的發生日期為2007年11月16日,存款餘額為1285303.72元。

  被告銀行辯稱,當日取款人陳永持其本人和原告潘某的身份證以及活期存摺到銀行辦理轉賬業務。取款人出示的存摺無論從材料、樣式、顏色等或是戶名、賬號、餘額等均與原告潘某正在使用的存摺無異。且該存摺也順利通過了銀行的磁條識別系統。同時陳永輸入了正確的密碼,根據規定,凡是在銀行櫃臺使用密碼交易均視為儲戶本人所為。另外,該行業務員還核對了兩人的身份資料。整個流程完全依照規定進行,並無不當。故被告已正確履行了支付義務,請求法院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法院審理認為,存摺是儲戶存取款和利息的憑證,存摺上的權利與存摺這個載體不可分離。現原告持有存摺及本人身份證,且該存摺尚有餘款為1285303.72元的記載,故原告要求被告按規定支付存款合法。他人持虛假存摺在被告處取走原告的款項,也足以説明銀行未盡充分的存款安全保障義務。被告在原告提款手續完備的情況下無正當理由拒絕原告提款,其行為已構成違約,原告要求被告履行支付其存款128萬元及利息的請求於法有據,應予以支持。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宣判後,被告不服,提出上訴。

責編:李興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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