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郴州原紀委書記曾錦春案舉證兩天 今日法庭辯論

CCTV.com  2008年04月25日 07:54  來源:中國經濟網  

  郴州市原紀委書記曾錦春案的法庭調查階段一直持續了整整兩天,至24日下午休庭之時,對於公訴機關——長沙市人民檢察院公訴書上44大筆受賄罪,共七十多小筆受賄罪以及其鉅額財産來源不明罪才調查完畢。

  25日作為最後一天,將進入法庭辯論階段。

  昨天關於受賄罪的指控,與此前一天集中于承包礦山迥異的是:昨天的指控數十筆大多數是集中于曾錦春收人錢財接受請托以替人承攬工程事項。這和接受請托替人打招呼承包礦山兩個大部,構成了其起訴書第一大類的主要特色;此外,第二項對其鉅額財産來源不明罪,公訴機關進行了詢問、舉證和説明。

  一筆一筆法庭調查時,雙方各有爭論,但總體還算平靜,而當法庭調查進行到第十二大筆——夥同曾峰(曾錦春之子)共同收受陳江賄賂共計人民幣60萬元這一筆時,與之前曾錦春的陳述有了不一致。

  第十二大筆共分兩小筆,公訴機關具體指控如下:一是2003年3、4月,陳江為了承攬資興市法院拍賣東江特種水泥廠的業務,便通過曾錦春之子——曾峰請其父幫忙,曾峰將陳江的請托轉告給了曾錦春。在曾錦春的關照下,陳江承攬了該拍賣業務。拍賣完成後,陳江為了能儘早拿到拍賣佣金,又通過曾峰請其父幫忙。曾峰將陳江的請托轉告了曾錦春。曾錦春即給資興市法院負責人打電話要其支付佣金。陳江為感謝曾錦春,從佣金中拿1 0萬元在五連冠酒店通過曾峰送給曾錦春。

  二是2005年上半年,郴州市鯉魚江煤礦因破産進行拍賣,陳江為承攬該筆業務,通過曾峰請曾錦春幫忙,並承諾事成之後分一半佣金給曾錦春。曾錦春向時任郴州市煤炭局紀檢書記、破産清算小組組長的唐代先打招呼,讓陳江承攬了該拍賣業務。為了感謝曾錦春的關照,2005年5月10日陳江從建設銀行支取45萬元,在萬國大酒店曾峰的車上送給曾峰。曾峰回家後將陳江送45萬元的事告訴了曾錦春,並和曾錦春商量決定分20萬元給唐代先,其餘30萬元由曾峰支配。次日,曾峰就拿了20萬元給了唐代先。過了幾天,曾峰打電話向陳江要5萬元,陳江在曾錦春家樓下給了曾峰5萬元,曾峰將此事告訴了曾錦春。對此,曾以前供述承認了。

  而在24日的法庭上,當辯護律師丘興隆問到第一小筆10萬塊錢先送到誰手上的問題,曾錦春表示先送到自己手上再由自己轉給兒子曾峰,與之前曾錦春之説法不符;對第二小筆,曾錦春翻供表示是陳江要給曾錦春,曾錦春再要曾峰去拿。

  丘興隆當場勸説:“你不能作為父親就攬住這個事情,這會讓我作為辯護人而無所適從”後,曾錦春仍然堅持是曾峰把幫忙的事情找到自己,而自己幫了忙,陳江就把錢送給自己,並稱“還是堅持這個説法”。經過控方舉證後,丘興隆表示:同意控方意見,同意控方的證人證言和書證證明錢是曾錦春之兒子曾峰收的。

  當天下午,當調查至第二十八大筆“(曾錦春)與曾峰共同收受陳遠翔、賀定輝、孫思賄賂共計人民幣20萬元”時,其中有兩小筆。丘興隆表示:有兩個問題問曾錦春,請曾如實回答。其兩個問題是“兩筆錢是通過曾峰交給你的,或者是直接給你的,還是給了你再給曾峰的”。曾錦春還是表示錢是給自己的。丘表示了遺憾。

  當法庭調查至第三十八大筆“與其女曾雲悉共同收受田小寶”賄賂8萬元”、第四十大筆“與曾雲悉(曾錦春之女)共同收受楊國艷賄賂共計人民幣六萬元”時,他仍然把責任攬了下來。

  對此,公訴方進行了相關證據説明,而曾錦春辯護律師丘興隆表示:“錢是給曾雲悉的”,並提請法庭採納公訴方意見。同時,對曾錦春的出於父子、父女感情而産生的“大包大攬”進行了斥責,並表示對這種行為,他保持不予辯護的態度。

  之後,還有兩大筆涉及到曾雲悉的,曾錦春才沒有把責任攬下來。見習記者劉中元

責編:肖金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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