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12月25日點 國家發展改革委網站24日發出了《關於大陸企業赴台灣地區投資項目管理有關規定的通知》,鼓勵符合條件的大陸企業積極穩妥地赴台灣地區投資。
通知內容如下:
一、鼓勵大陸企業積極穩妥地赴台灣地區投資。大陸企業赴台灣地區投資,應遵循互利共贏和市場經濟原則。
二、大陸企業在台灣地區投資時,應主動適應兩岸經濟發展特點和需要,結合自身優勢和企業發展戰略,精心選擇投資領域和項目;遵守當地有關規定,保障員工合法權益,注重保護生態環境,善盡必要的社會責任。
三、大陸投資主體赴台灣地區投資,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和《國務院關於投資體制改革的決定》(國發〔2004〕20號),按照《境外投資項目核準暫行管理辦法》(國家發展改革委〔2004〕21號令)向國家發展改革委提出申請,並符合以下條件:
(一)是在大陸依法註冊、經營的企業法人;
(二)具備投資所申報項目的資金、行業背景、技術和管理實力;
(三)有利於兩岸關係和平發展,不危害國家安全、統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