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7月28日電 據中國政府網消息,國務院總理溫家寶日前簽署第527號國務院令,公佈《對外承包工程管理條例》。 全文如下: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
第527號
《對外承包工程管理條例》已經2008年5月7日國務院第8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佈,自2008年9月1日起施行。
總理 溫家寶
二○○八年七月二十一日
對外承包工程管理條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範對外承包工程,促進對外承包工程健康發展,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對外承包工程,是指中國的企業或者其他單位(以下統稱單位)承包境外建設工程項目(以下簡稱工程項目)的活動。
第三條 國家鼓勵和支持開展對外承包工程,提高對外承包工程的質量和水平。
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和完善促進對外承包工程的政策措施,建立、健全對外承包工程服務體系和風險保障機制。
第四條 開展對外承包工程,應當維護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保障外派人員的合法權益。
開展對外承包工程,應當遵守工程項目所在國家或者地區的法律,信守合同,尊重當地的風俗習慣,注重生態環境保護,促進當地經濟社會發展。
第五條 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負責全國對外承包工程的監督管理,國務院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負責與對外承包工程有關的管理工作。
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組織協調建設企業參與對外承包工程。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商務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對外承包工程的監督管理。
第六條 有關對外承包工程的協會、商會按照章程為其成員提供與對外承包工程有關的信息、培訓等方面的服務,依法制定行業規範,發揮協調和自律作用,維護公平競爭和成員利益。
第二章 對外承包工程資格
第七條 對外承包工程的單位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取得對外承包工程資格。
第八條 申請對外承包工程資格,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法人資格,工程建設類單位還應當依法取得建設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頒發的特級或者一級(甲級)資質證書;
(二)有與開展對外承包工程相適應的資金和專業技術人員,管理人員中至少2人具有2年以上從事對外承包工程的經歷;
(三)有與開展對外承包工程相適應的安全防範能力;
(四)有保障工程質量和安全生産的規章制度,最近2年內沒有發生重大工程質量問題和較大事故以上的生産安全事故;
(五)有良好的商業信譽,最近3年內沒有重大違約行為和重大違法經營記錄。
第九條 申請對外承包工程資格,中央企業和中央管理的其他單位(以下稱中央單位)應當向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提出申請,中央單位以外的單位應當向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商務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申請時應當提交申請書和符合本條例第八條規定條件的證明材料。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商務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書和證明材料之日起30日內,會同同級建設主管部門進行審查,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決定。予以批准的,由受理申請的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商務主管部門頒發對外承包工程資格證書;不予批准的,書面通知申請單位並説明理由。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商務主管部門應當將其頒發對外承包工程資格證書的情況報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條 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商務主管部門在監督檢查中,發現對外承包工程的單位不再具備本條例規定條件的,應當責令其限期整改;逾期仍達不到本條例規定條件的,吊銷其對外承包工程資格證書。
第三章 對外承包工程活動
第十一條 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建立對外承包工程安全風險評估機制,定期發佈有關國家和地區安全狀況的評估結果,及時提供預警信息,指導對外承包工程的單位做好安全風險防範。
第十二條 對外承包工程的單位不得以不正當的低價承攬工程項目、串通投標,不得進行商業賄賂。
第十三條 對外承包工程的單位應當與境外工程項目發包人訂立書面合同,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並按照合同約定履行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