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草案)》
修改情況的彙報
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一次會議對社會保險法(草案)進行了初次審議。會後,法制工作委員會將草案印發各省(區、市)和中央有關部門等單位徵求意見。現就主要問題修改情況彙報如下:
一、關於充實內容分章對五個險種作出規定
草案第三章和第四章中規定了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失業保險、生育保險的繳費範圍和待遇。有些常委委員、人大代表和地方、部門認為,這些規定過於原則和分散,難以掌握,操作性不強。經研究,建議對草案結構作適當調整並充實內容,將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失業保險、生育保險分別專章規定,把每個險種現行有效的成熟做法納入草案,明確參保人員的權利義務。
二、關於基本養老保險關係的轉移接續
草案第四十一條規定個人跨地區流動或者發生職業轉換需要轉移接續社會保險關係的,按照國務院有關規定辦理。有些常委委員、人大代表和地方提出,基本養老保險關係不能轉移接續,已經成為制約我國社會保險事業發展的突出問題。由於無法轉移接續,跨地區就業勞動者的繳費年限不能累計計算,致使很多勞動者不能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造成勞動者參保積極性不高,有的地方甚至出現了大量農民工退保,企業也有意見,建議對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接續問題作出明確規定。經研究,建議將這一條修改為:“個人跨地區就業的,其基本養老保險關係隨本人轉移。個人退休時,基本養老金按照退休時各繳費地的基本養老金標準和繳費年限,由各繳費地分段計算、退休地統一支付。”(草案第十七條)
三、關於社會保險統籌層次
草案第二十四條第二款規定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實行省級統籌。其他社會保險基金實行省級統籌的時間、步驟,由國務院規定。有些常委委員、人大代表和地方、部門認為,目前部分省市基本養老保險做到了省級統籌,逐步提高社會保險基金統籌層次是大趨勢,長遠目標應當是實行全國統籌。經研究,建議增加基本養老保險基金“逐步實行全國統籌”的規定。(草案第六十二條第四款)
四、關於政府對社會保險事業的支持
草案第五條第二款規定國家多渠道籌集社會保險資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對社會保險事業給予必要的經費支持。草案第二十五條第二款又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在社會保險基金不敷支出時,給予補助。有的常委委員、人大代表和地方、部門提出,目前國家財政對基本養老保險是支持的。建議進一步明確政府支持的事項。經研究,建議作以下補充規定:(1)國有企業、事業單位職工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前視同繳費年限期間應當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由政府承擔(草案第十二條第一款)。(2)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和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實行家庭繳費和政府補助相結合。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人、喪失勞動能力的重度殘疾人、低收入家庭六十周歲以上的老年人等所需家庭繳費部分,由政府給予補助(草案第二十一條)。
五、關於社會保險基金監管
草案第五十二條規定統籌地區可以成立社會保險監督委員會,對社會保險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資運營情況進行社會監督。許多常委委員、人大代表和地方、部門認為,社會保險基金是老百姓的“保命錢”,國家應當對其實行嚴格的監管。經研究,建議在草案第六條增加規定:“國家對社會保險基金實行嚴格監管。”“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採取措施,鼓勵和支持社會各方面參與社會保險的監督。”(草案第六條第一款、第三款)並將草案第五十二條修改為:“統籌地區人民政府應當成立由參加社會保險的用人單位代表、個人代表,以及工會代表、法律專家、精算專家等組成的社會保險監督委員會,掌握、分析社會保險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資運營情況,對社會保險工作提出諮詢意見和建議,實施社會監督。”“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按季度向社會保險監督委員會彙報社會保險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資運營情況。社會保險監督委員會可以聘請會計師事務所對社會保險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資運營情況進行年度審計和專項審計。審計結果應當向社會公開。”(草案第七十七條)
責編:肖金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