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社北京九月二十二日電 記者今天從最高人民法院獲悉,《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非法採供血液等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已經“兩高”相關會議通過,自九月二十三日起施行。
該解釋説,對未經國家主管部門批准或超過批准的業務範圍,採集、供應血液或者製作、供應血液製品的,應認定為刑法第三百三十四條第一款規定的“非法採集、供應血液或者製作、供應血液製品”。
司法解釋第四條規定,對非法採集、供應血液或者製作、供應血液製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認定為刑法第三百三十四條第一款規定的“造成特別嚴重後果”,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産:一是因血液傳播疾病導致人員死亡或者感染艾滋病病毒的;二是造成五人以上感染乙型肝炎病毒、丙型肝炎病毒、梅毒螺旋體或者其他經血液傳播的病原微生物的;三是造成五人以上重度貧血、造血功能障礙或者其他器官組織損傷導致功能障礙等身體嚴重危害的;四是造成其他特別嚴重後果的。
司法解釋還規定,對非法採集、供應血液或者製作、供應血液製品,不符合國家規定的標準,足以危害人體健康的;對非法採集、供應血液或者製作、供應血液製品,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的情形,依據刑法的相關規定,將分別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或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責編:孟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