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上海新望聞達律師事務所宋一欣律師代理的、廣東股民陳寧豐訴新疆天山水泥股份有限公司原副總經理陳建良證券內幕交易民事賠償案,昨天(9月4日)上午在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正式開庭審理。此案係國內首例,被稱為“中國第一起內幕交易民事賠償案件”。
事實 被告違規曾受證監會處罰
本案被告陳建良是上市公司新疆天山水泥股份有限公司(簡稱天山股份(8.01,0.00,0.00%,吧),證券代碼:000877)原副總經理,現任天山股份控股子公司江蘇天山水泥集團有限公司總經理。因內幕交易,2007年4月28日,證監會對陳建良進行過行政處罰。
記者從證監會網站查到了對陳建良的處罰決定,2004年6月24日天山股份重組,大股東新疆屯河投資股份有限公司與中國非金屬材料總公司(簡稱中材公司)簽署了《股份轉讓協議書》,將其所持天山股份部分股權轉讓給中材公司。
這對天山股份投資者來説是個大利好,6月29日,天山股份、新疆屯河、中材公司發佈公告披露上述股權轉讓事項。但在重組協議簽訂之前,陳建良已知悉上述內幕信息,並利用其控制的兩個資金賬戶及其下挂的三個證券賬戶,從2004年6月21日起買賣天山股份股票,至2004年6月29日上述信息公告前,合計買入164.6757萬股,賣出19.5193萬股……陳建良的行為違反了當時《證券法》的相關規定,構成了內幕交易行為。依據《證券法》規定,證監會對陳建良罰款20萬元,並規定陳建良5年內不得擔任任何上市公司和證券業務機構的高級管理人員職務。
起訴 是不是原告行為造成被告損失
本案原告是廣東投資者陳寧豐,2004年6月21-29日前後曾買賣天山股份股票,並産生了一定的經濟損失,而此時正值被告陳建良被證監會認定的內幕交易期間,因此陳寧豐認為是被告的違法行為造成了天山股份股票非正常波動,使自己蒙受損失,要求被告陳建良承擔侵權民事責任,賠償損失。
昨天上午9點,陳寧豐訴陳建良證券內幕交易民事賠償案正式在南京中院開庭審理,原告陳寧豐、被告陳建良和其代理律師無錫法舟律師事務所范凱洲律師均未到場,因此法庭在被告與其律師缺席的情況下,對此案進行了審理。據原告律師宋一欣介紹,昨天的庭審主要經歷了原告律師舉證、法官提問和法庭辯論三個階段,陳建良內幕交易的違法性、主觀過錯都是很清楚的事,因此昨天法庭辯論的焦點在陳建良內幕交易與陳寧豐投資虧損有無因果關係這個問題上。
辯論 投資損失應該如何計算
據原告律師宋一欣介紹,昨天的庭審主要經歷了原告律師舉證、法官提問和法庭辯論三個階段,陳建良內幕交易的違法性、主觀過錯都是很清楚的事情,因此昨天法庭辯論的焦點在陳建良內幕交易與陳寧豐投資虧損有無因果關係這個問題上,他認為,從美歐等成熟市場來看,對於這類案件,一般都是採用“舉證責任倒置原則”,就是對於原告的投資虧損,由被告來提供證據證明與自己的內幕交易行為無關,否則被告將全部承擔責任。
由於此案沒有先例可循,因此本案中原告的投資損失該如何計算,也是頗受投資者關注的一個問題。宋一欣表示,他向法庭提出的計算依據採取的是“合理期間的價值計算”,去年證監會出臺辦法,規定內幕交易敏感期從內幕交易形成開始,至內幕交易公開並對市場無顯著影響結束,他把這一段時間定為計算虧損的“合理期間”,在本案中是2004年6月21日-29日,把原告陳寧豐在此期間的投資贏利和虧損相加,再加上股票交易印花稅、佣金及利息等損失,共計損失9383.6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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