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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工商總局昨日公佈通知,提出包括適當放寬認繳出資期限和設立登記期限,免收個體工商戶管理費和市場管理費在內的十二項措施。
通知要求地震災區工商系統做好十二項工作,其中包括:一是對在地震災害中《營業執照》等證照丟失或者毀壞的,根據當事人申請和核查登記檔案,及時予以補發。二是適當放寬認繳出資期限和設立登記期限。三是免收個體工商戶管理費和市場管理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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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編:趙德禮